国家网信办昨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违规的直播服务发布者和用户将被纳入黑名单,并禁止重新注册账号。《规定》将于下月起实施,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
网络直播平台超过300家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还有的平台缺乏相关资质,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扰乱正常传播秩序,必须予以规范。
新闻信息直播须“双资质”
《规定》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规定》还提出,为保证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健康向上,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直播违规者纳入“黑名单”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对于违反《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发布者和用户,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如今,一些网络主播为了吸引人气博眼球,不惜涉黄的做法备受诟病。《规定》提出,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直播用户和发布者实名认证
《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北京晨报记者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