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福建中心支行官网27日发布公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未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六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并对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 马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