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10月23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家数合计9227家,其中做市转让1645家,协议转让7582家。上周新增挂牌公司59家,全部为协议转让。上周共计72家公司发布定增预案,预计募集金额共计128.5亿元。新增停牌公司1753家;共计65家公司退市,其中转板上市12家,被吸收合并22家,因暂停上市后未披露定期报告8家。新三板上周合计成交7.6亿股,较上周下降21%;合计成交额为42.4亿元,同比下降1.5%;共有1023只新三板股票发生成交。 三板做市 指数在上周持续低迷,最终收于1084.57点,同比前一周上涨0.05%,但较之2015年4月最高点2573.17点仍腰斩有余。不过新三板的制度建设并未因此放缓,上周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宣告了新三板“自然选择”机制建设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继 新三板分层制度的推行,终止挂牌制度再次完善了新三板市场的“筛选”能力,其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引导市场价值投资的积极意义不可估量。
“优胜”与主动退市
新三板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其健康发展的意义重大,许多投资者将其看作是未来中国版的纳斯达克。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资本重镇,新三板市场的丰富性、多样性是其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新三板市场的准入条件宽松,其挂牌制度接近于注册制,为市场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择个体。这也使得大多数中小企业能够进入市场实现融资,为初创期的企业提供了股权转让的机会。从这方面可以说,新三板是一个先进的创投市场,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成为了新三板市场的一分子,在这里孵化、成长,有机会成为未来引领行业的高科技公司。然而,正如任何一个生态系统一样,有机的市场体系需要“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才能够健康地发展,从而繁衍出更先进的生命个体。2016年10月21日晚,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成《实施细则》),为新三板市场的“自然选择”的机制建设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终止挂牌包括主动终止挂牌与强制终止挂牌两种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挂牌公司出现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是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二是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的;三是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四是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
可以看到,《实施细则》明确了,在证监会核准企业进行IPO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的情况下,企业需主动退市,其背后隐藏的正是企业达到转板要求而进入证交所的交易体系,也突出了新三板转板通道的作用。此外,企业因合并而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时也需主动终止挂牌。这是由于在当前经济大背景下,新三板逐渐成上市公司并购“热土”,今年以来共发生68起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的案例。由此可见,除了经营不善以及公司出现其他重大变动以外,主动退市往往意味着挂牌企业进入了A股市场体系。
强制摘牌与顺畅机制
纳斯达克流行一句俚语:Any company can be listed,but time will tell the tale.(任何公司都能上市,但时间会证明一切)。意思是说,只要申请的公司秉持诚信原则,挂牌上市是迟早的事,但时间与诚信将会决定一切。
而《实施细则》中有关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成三个方面:一是违法与违规情形,二是持续经营能力缺陷(无法满足会计基本假设),三是其它情形,基本囊括了当前新三板市场中不良企业的各种情况。这说明强制摘牌情形更强调对挂牌公司的诚信情况作出明确要求,侧重信披规范、合法合规,而并不包含对财务的要求。挂牌企业只需要按时发布财报,并且持续经营能力不存疑,不同于A股企业的明确财务限制,体现了新三板企业的包容性。
同时《实施细则》要求“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也需强制摘牌,再次明确了主办券商等应尽的督导义务,强化了券商净化新三板市场的作用,并将对券商的行为进行规范。
此外,当企业出现摘牌情况时,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实施细则》中还明确了摘牌的实施流程,并明确了投资者权益保护方式和责任方违规处分。这将会有效降低市场内违规风险,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由此可见,《实施细则》将挂牌参与主体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可以说是为完善新三板制度建设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可看作是新三板市场组织内“新陈代谢”,使新三板这个有机体能够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
笔者相信,新三板一系列制度层面的红利正蓄势待发,并将推动新三板市场向下一个纳斯达克进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