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周程程
昨日(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降杠杆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债转股意见》),两份文件中有关债转股的内容受到市场极大关注。这是自1999年之后,债转股时隔17年再次启动。
值得一提的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国务院此次划定了严格的政策边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进行债转股。比如,《降杠杆意见》指出,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向记者表示,企业进行债转股,能够有效降低杠杆率。此外,破产清算在保障对债权人公平有序清偿的同时,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规范企业退出市场,降低相关地区杠杆率的作用。重整与和解是另外两种企业挽救程序。相对来说,重整应用较多。
三个鼓励、四个禁止
“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这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大家认为这一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昨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从《债转股意见》内容来看,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方面,《债转股意见》要求,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并且,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连维良将之总结为“三个鼓励”类企业。而对于负面清单,连维良表示,文件强调了“四个禁止”,即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
具体来看,《债转股意见》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连维良表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债转股意见》要求,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专家:重整是最有利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降杠杆意见》要求,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不过,在王欣新看来,和解程序相对比较简单,费用比较低,主要靠当事人谈判,就债务清偿问题进行协商,来解决企业债务负担。但由于和解程序不能约束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所以这种挽救程序在我国很少启动。
王欣新进一步指出,重整被各国公认为挽救企业最为有利的程序。一种是通过债务的调整等多种方式,使企业消除破产成因;另一种是解决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的重组。这使企业既能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又能解决生产经营问题。目前全国有几百家企业进入过重整程序,大部分成功了。其中,包括大约50家上市公司。
王兆星也表示,对于技术管理比较先进的企业,当市场环境改善以后,它仍然有生存的可能。对于这类企业,还是应该鼓励通过自主自愿,由债务人和银行等债权人平等协商来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尽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也是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有含义之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昨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拉善盟金圳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北特钢集团破产重整的申请,这意味着,因企业债券连续违约而备受关注的东北特钢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王兆星认为,债务重组在世界上是比较常用的方式之一,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可能会出现的结果。我国应鼓励企业争取成功重组,但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
支持建立破产审判庭
值得注意的是,《降杠杆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其中,包括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积极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
此前,G20杭州峰会期间,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中国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破产审判庭的建立,这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领域。同时,也是依法推动去产能的一个重要法治手段。
王欣新表示,破产审判庭的建立并不是新的提法,此前各方面尤其是最高法院一直在推进。近两年,企业破产问题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建立破产庭的问题得到解决。破产案件对法官审理的专业性及审理知识能力的要求较高,在没有专业队伍的情况下,审判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一个破产案件所花的精力比普通案件多很多,因有些破产案件会附带产生其他法律问题,相关问题有时候甚至多达上千个。”王欣新表示。
王欣新进一步指出,有些地方此前设定审理一个破产案件等于8个或10个普通案件,以此来进行考核,但这和案件实际情况相比并不准确。而设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后,在绩效考核更为清晰的同时,也将提高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此外,《降杠杆意见》还要求,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