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股市互联互通规定发布
该规定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完善预留制度空间
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2014年6月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沪港通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例如,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买卖深股通股票,需遵守香港而不是内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了制度空间。
邓舸表示,最终发布的《互联互通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变化是考虑到香港市场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尚待建立,故调整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表述。应当说明的是,目前双方监管机构已就港方积极推进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建设达成共识,待相关制度建立后,港方将按此制度提供有关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识别码等投资者信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合作,确保两地市场平稳运行。
邓舸指出,为具体落实《互联互通规定》,证监会将陆续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等公告,分别对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规则、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互联互通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同步发布最新制定或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
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会同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中国人民 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
邓舸表示,互联互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式规则》, 沪股通 、深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
邓舸介绍,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股市场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互联互通实施期间,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邓舸表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互联互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