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同利: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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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等 业务的公告
公告 送 出 日期 :2016 年 9 月 28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 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 天弘 同利债券(LOF) (场内简称:天弘 同利)
基金主代码 1642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9 月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天弘同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天弘 同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9 月30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9 月30 日
开通系统内转托管日 2016 年9 月30 日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2016 年9 月30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6 年9 月30 日
注:天弘同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以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是根 据 《 天弘
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由天弘同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三年期届满转型而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16 年 9 月30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托管业务。
申购及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2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 投 资者 进行场外 申购的, 通过 代销机构 及 网 上 直 销系 统 首 次 申购 单 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直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 对
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价格为 “未知 价” 原则, 即 本基金的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将 其 全 部或 部 分 基 金份 额 赎 回 ,单 笔 赎 回 不得 少 于
5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 对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1%
30 天以上(含30 天) 0
注: 原同利A、 同利B 转换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其持有期限的起
始日为同利A、同利B 份额的份额注册日;
从场内转至场外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转托管确认日。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价格为 “ 未知价” 原则, 即 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本基金不收取定投费用。
5.2 适用销售机构
5.2.1 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含网上交易) 。
5.2.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代销 银行: 工商 银行 、 邮 储银行、 交 通银行、 中 信银行 、 东 莞农商 行 、 杭
州银行、宁波银行。
(2 ) 代 销券 商 : 中 泰证 券 、 光 大证 券 、 世 纪证 券 、 长 江证 券 、 申 万宏 源 、 国泰
君安、 广州 证券、 信达 证券、 华安 证券、 国信 证券、 爱建 证券 、 中信 证券 、 东莞
证券 、 中信 证券( 山 东) 、 华 龙 证券 、 国 海 证券 、 兴 业 证券 、 东 吴 证券 、 中信期 4
货。
(3 ) 第 三方 独 立 销 售机 构 : 天 相投 顾 、 新 兰德 、 和 讯 科技 、 诺 亚 正行 、 众 禄 金
融、天天基金、好买基金、长量基金、同花顺、金观诚、创金启富、钱景财富、
唐鼎耀华、 联泰资产、 富济财富、 陆金所资管、 金牛理财、 盈米财富、 奕丰金融、
汇成基金、众升财富。
5.3 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 每月固定扣款金额起点 为 10 元 。销售机构的每月
固定扣款金额起点以各销售机构 公示的信息为准。
6. 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经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将自 2016 年9 月30 日开 通办理本基金份
额 (基金代码:164210, 场内简称: 天弘同利) 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业务。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自2016 年9 月30 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 场外
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办理本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 将本基金
份 额 托 管 至场 内 ( 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统 ) 。 跨 系统 转 托 管 的具 体 业 务 按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业务的办理规则以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和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代销银行: 工商银行、 邮储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 东莞农商行、
平安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 。
(2 ) 代 销券 商 : 中 泰证 券 、 光 大证 券 、 中 航证 券 、 世 纪证 券 、 中 银国 际 、
新时代证券、 中信建投 、 长江证券、 申万宏源、 国泰君安、 广州证券、 信达证券、 5
华安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
爱 建 证 券 、中 信 证 券 、东 莞 证 券 、中 信 证 券 (山 东 ) 、 中邮 证 券 、 华龙 证 券 、 华
融证券、 国 海证券、 联 讯证券、 东 北证券、 兴 业证券、 大 同证券、 德 邦证 券 、 东
吴证券。
(3 ) 第 三方 独 立 销 售机 构 : 天 相投 顾 、 新 兰德 、 和 讯 科技 、 诺 亚 正行 、 众
禄金融、 天 天基金、 好 买基金、 长 量基金、 同 花顺、 利得 基金、 金观 诚、 创 金 启
富、 恒天明 泽、 钱景财 富、 唐鼎耀 华、 联泰资 产、 汇付金 融、 富济财 富、 陆 金 所
资管、 大泰 金石、 金牛 理财、 懒猫 金服 、 嘉实 财富、 盈米 财富、 奕丰 金融 、 汇 成
基金、众升财富、晟视天下。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均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 风险提示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转型前 原有
同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
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
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9.2 其他重要提示
(1 ) 本 公告 仅 对 本 基金 办 理 其 申购 、 赎 回 、定 期 定 额 投资 及 转 托 管的 相关 6
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 有 关本 基 金 开 放申 购 、 赎 回、 定 期 定 额及 转 托 管 业务 的 具 体 规定 若 发
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4 ) 定 投业 务 的 申 请方 式 、 扣 款金 额 、 扣 款日 期 应 遵 循本 基 金 相 关法 律 文
件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10-9999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
宜。
(6)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