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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资P2P产品可待履行完毕

2016年09月06日 10:27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沈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后,在投资市民中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市民担心已经投资的大额P2P信贷产品还能不能持有,以后还能不能投资?

  针对市民对新规的疑问,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的执行合伙人张稚萍律师表示,新规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和规范经营,避免现实中存在的以高息为诱饵夸大宣传、甚至诈骗行为产生,引导投资者走向理性投资。

  由于新规属于部门规章,没有溯及力,只对办法生效以后的行为有效,所以对已经发生的投资行为没有效力,已经投资的产品受法律的保护,应该继续履行完毕,除非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提前终止。

  而投资者在甄别此类产品特别是其发行平台的时候,首先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平台开办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核实平台经营主体的真实性。

  其次,投资者可以观察P2P平台的背景,考察其运营是否规范,考察项目清晰度。根据暂行办法第30条的规定,P2P平台应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投资者应考察平台是否充分披露了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即投资者能否了解钱是借给谁、用于做什么、风险有多大、有无担保措施等,然后做出投资决策。

  特别对于融资租赁类P2P,其涉及的真实债权资产都能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即中登网上查到。此外,如果平台发行项目收益率过高,投资者应该提高警惕。在此前提下,投资者还可以具体分析资金用途的盈利水平到底如何,来判断预期收益是否被夸大。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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