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左永刚
时隔近18个月之后,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新三板企业投资、定增、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的前置登记、备案手续被弱化。9月2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相关解释称,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2015年3月20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在企业申请挂牌、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情况提出了相关要求。
为提高审查效率,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全国股转系统出台了上述解释,即自本解释发布之日起,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
全国股转系统同时要求主办券商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需持续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将承诺履行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转系统,承诺履行结果应说明具体完成登记备案的日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或私募基金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