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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或出局:网贷合规倒计时

2016年08月29日 10:38    来源: 农村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 张艺良 张缘成

  【农村金融时报】

  经历了8个月的征求意见,P2P的监管靴子终于落地。

  近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据了解,在过去8个月的时间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定向征求了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以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吸收考虑。

  此份《办法》受到业界极高关注度的原因,同过去几年我国网贷行业发展的情况密切相关。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但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同时,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甚至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等行为。

  更值得关注的是,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的不断积累导致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在这其中,有的机构出现“卷款跑路”的行为,有的机构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旁氏骗局等,影响恶劣。

  因此,行业内外对规范此行业,加强监管的诉求一直较为强烈。此次P2P监管办法最终出炉,对监管体制、机构定位等一系列业界关注的问题有了明确说法。比照13条负面清单,面对贷款额度限制,2000多家P2P机构将在一年自我整顿的限期后,接受新规则的考验。

  监管体制:双负责制

  在监管体制上,本着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办法》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模式。

  《办法》指出,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

  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负责对本辖区的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此外,作为新兴行业,网贷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

  对于“双负责”制,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认为:“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工合作,充分考虑到了网贷平台经营的跨区域性,以及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的不一致性。银监会带头负责跨区域、跨地区对网贷平台开展监管行动,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负责对网贷机构进行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登记、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机构等。大家齐抓共管,更有利于行业健康的监管。”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也认为,“双负责”制将更加明确的对网贷行业监管的责任和分工。尹振涛指出,“之前《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针对网贷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但在新出台的《暂行办法》中,则明确银监会不仅指导还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此外,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将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赋予地方金融办,但由于金融办能力、精力和实力等问题的限制,使得监管很难做实。现在赋予了银监会更多的日常监管职能,这让监管工作不易落空。”

  网贷平台的红线

  对于网贷机构的属性,征求意见稿阶段曾给予明确说明。此次《办法》主要从5个方面对网贷机构的定位给予明确。

  首先明确了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其次明确是小额信贷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满足不好的百姓的小额分散的需求提供客户;此外,明确经营活动只能在线上经营的根本,禁止在线下从事营销和虚假宣传;还明确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最后明确了网贷平台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和个体之间的融资撮合,不能跨界进行混业经营。

  对于《办法》再次明确P2P作为信息中介,是传统金融的补充。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盈灿咨询总经理马骏分析称:“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大额借款业务易受影响,而这些本身是银行做的业务。监管层更鼓励P2P平台做小微企业的服务。另外,从投资人保护的角度看,小额、分散,更安全。”

  在对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等方面做了明确定位后,监管措施方面,《办法》首先对网贷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13项禁止行为。这比征求意见稿要多增加了一条。

  《办法》还同时要求平台坚持底线并设立红线,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认为,“这将杜绝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防范了系统性的风险。这些都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留足了空间,也为更多政策的落地明确了原则和方向。”

  此外,为遵循网贷行业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办法》还提出要明确对网贷机构实施备案制管理。

  “区别于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牌照制管理,备案制是一种没有前提条件的管理。主要解决网贷机构资料的齐全性,而非设置门槛的限制。提供资料是为给监管机构未来的监管提供必要的依据”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按照新老划断的方式,对新成立的实施备案制,对老机构,按照互联网专项整治的结果,符合要求的完善其备案,不符合的则整改甚至取缔。

  同时,《办法》明确,要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作为从业者,王思聪认为,对网贷公司的注册采用备案登记制,而非牌照制,看似严格但不乏包容。王思聪表示:“备案登记提出对个人和企业限额的要求等细节,从此看出,政府是肯定和鼓励这个行业的存在和发展的。如果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做得好,总会有监管机构给备案登记,更能体现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业理念。”

  贷款限额应明确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中对借款人的责任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借款人需要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二是,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这两条规定均是为了避免和约束出现借款人欺诈虚假贷款或恶意行为的。

  而为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办法》还限制了借款的集中度风险,规定了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从《办法》的细则上可以看到,明确了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为20万,法人则是10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借款总数的限额是100万,法人则为500万。

  李均锋表示,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是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要求其立足小额分散。第二是互联网技术、渠道目前在风控和信息搜集上只能定位于小额的融资需求,无法解决大额资金需求的风险控制问题。第三这也是目前国际普遍的做法。

  关于《办法》在借款金额的限制,美利金融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将对以企业贷款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影响较大,可能会导致平台集中转型,转向更小额分散的资产,小额抵押贷、消费金融等具有小额特点的资产市场势必会迎来激烈的抢滩与竞争。”

  对此,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也表示:“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其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银行去竞争,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作为银行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发展壮大,去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一个局面。”

  不过融360相关负责人则认为,此监管规定如何贯彻实施将是问题的关键。该负责人认为:“目前网络借贷行业并不存在一个全行业的信息共享系统,单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总余额是很难监测的,如果要实现这个规定,则需要建立一个全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否要建立一个P2P网贷行业信息共享系统?如果要建立的话由谁来负责建设和维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否会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些问题我们还有待未来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除了以上对借款环节强监管外,《办法》还明确指出,在自律管理体制上,互联网金融协会中的网贷专业委员会是全国自律组织,并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中的职责。而根据各省是单设还是互联网金融一起没有安排。

  对于这些要求,《办法》明确给予全行业12个月的过渡期,用于机构自查自纠,整改,以符合要求。

  李均锋介绍,下一步,监管部门会抓紧制定、公布《办法》配套的相关制度和安排。目前正在制定,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指引。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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