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深港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适当性指引》”)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修订完善,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尽快向市场发布实施。
深交所同时表示,希望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中国结算的部署和要求,密切沟通、紧密协作,于9月底前完成技术开发准备工作,达到可参与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测试的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各项准备工作,达到可开通深港通业务的要求。
据介绍,《实施办法》是深港通基础性业务规则,是深交所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深港通业务的主要规则依据。全文共六章一百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深港通业务的基本模式和具体要求。《适当性指引》和《必备条款》主要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对深交所会员开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具体来看,深股通股票包括了部分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深港通下港股通股票新增了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与沪港通相比,差异在于扩大了港股通股票范围,在沪港通基础上,新增了市值在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并且包含了在深沪交易所和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全部A+H公司的H股。
因此,为防范中小市值股票跨境市场炒作和操纵风险,深港通对标的股票引入市值筛选标准,并明确了标的调整机制中的市值标准适用情形。其中,深股通标准为不低于人民币60亿元的深证成份指数和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港股通对新增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设置了不低于港币50亿元的市值标准。市值标准仅在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时执行,其考察期、计算方法与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保持一致,深股通标的市值计算方法为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六个月的A股日均市值,港股通标的市值计算方法为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十二个月的港股平均月末市值。A+H股不进行市值筛选。
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港股通方向,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与沪港通完全一致;深股通方向,开通初期,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香港相关规则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可以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在监管方面,深交所表示,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积极学习沪港通经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防范跨境炒作风险,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一是与港交所建立监管合作机制,提升跨市场监管效率,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加强与港方的交流合作,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建立绿色通道;二是与港交所、上交所建立三方合作监管机制,建立定期联络会议机制,通过实现信息、数据交换与监管协助等方式,为联合监管提供协助调查和监管协作;三是强化对深港通交易的监管,加大对境内投资者绕道深股通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异常账户,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