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编者按:近日,因民生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有20名客户购买了理财产品后没有得到及时兑付,造成3200多万的本息合计收入无法兑现。尽管民生银行称这些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均是华夏恒业,托管人均是广发银行,和民生银行没有关系,但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要求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加强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而就在上个月,民生银行在宁波也出现了客户202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但一年半时间里就损失了35万元。而银监会宁波监管局也指出,民生银行余姚支行在代销业务录音录像、风险评估、合同台账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要求其规范代销业务管理,落实整改与问责。
对此,中国经济网联系了民生银行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上述报道事件目前已经由相关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民生银行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相关调查,如相关人员涉及违法违规的,民生银行将依法依规处理。
北京:员工私售理财产品 20位客户损失3200万
据《京华时报》报道,民生银行客户周先生于2013年9月在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购买了价值200多万元的两种信托理财产品。两种产品的管理人均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华夏恒业)。产品的投资期为一年,年化收益率为11%。
周先生称,他此前在民生银行买过数次理财产品,对该行非常信任。但是,这次的产品让他觉得异样。首先,这两个理财产品的托管人是兴业银行和广发银行。而之前购买的产品托管人均为民生银行。其次,这次交款是通过刷POS机,他只拿到了POS机打印出的凭条,而前几次他均收到了印有民生银行公章的收款凭证。
随后,他向投资经理郁聪反映了自己的疑虑。郁聪告诉他,这是民生银行和华夏恒业合作的理财项目,希望他不要担心。
2014年9月,周先生未能如期收回投资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还有130多万元没有着落。于是,他和其他投资者不断地向民生银行追讨投资款。就在此时,周先生才得知,他购买的两个理财产品根本不是民生银行推出的产品。“当时我被POS机刷走的钱也是进入了广发银行的账户。”但是,周先生购买地点为民生银行的营业点内,由民生银行的员工协助完成。因此他认为,民生银行依然负有偿还他投资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2014年12月30日,民生银行的代表和华夏恒业、亚太华夏(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华夏),就周先生购买的一个投资理财产品进行了协商。在会上,三方就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达成了初步协议。协议中称,担任西客站支行行长的贺新负责协调,使对方同意客户的资金直接划至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并优先兑付参会的客户。
但是协调结果并不理想,截至目前,周先生仅收回了超10万元,民生银行仍以周先生所买理财产品与民生银行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的投款。
对此,银监会北京监管局3月31日出具了北京银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监管局向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是加强内部控制和员工管理,加大对私售行为的排查力度;二是加大对出入银行营业场所的合作机构人员的行为管理,三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拿到北京监管局的回复以后,以周先生为代表的多位客户又多次找到民生银行,希望他们拿出解决办法,但是一直协商未果。
8月20日下午,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法律合规部主管刘先生表示,20名客户购买了员工私售的理财产品以后,没有得到及时的兑付,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这20名客户一共购买了5种、3700多万的理财产品,没有得到兑付的本息合计3200多万。这些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均是华夏恒业,托管人均是广发银行,和民生银行没有关系。
对于解决方案,刘先生建议客户向警方报警,督促警方立案侦查此事,查清楚华夏恒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贺新等人欺诈的行为。在银行内部的调查中,银行也认为贺新等员工有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向丰台区公安分局进行了举报。另外,客户可以向华夏恒业或者贺新等员工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追讨被骗的财产。如果客户认为民生银行在此事中负有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合法合规,银行愿意和客户协商其他的解决办法。对于客户提出的由银行出面收购客户手里的债权,银行予以拒绝。
宁波:202万元买理财产品 一年半损失35万
无独有偶,今年7月据《宁波晚报》的报道,2014年经民生银行余姚支行业务经理王某推荐,客户顾女士投资202万元,购买了一款“交银施罗德海外并购套利计划”的理财产品,可并未见到当初推荐时的稳健收益,反而陷入了“跌跌不休”的怪圈。
“交银施罗德海外并购套利策略资产管理计划”这款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不过这款产品几乎一直处于下跌状态。虽然也短暂上涨过,最高时净值到过210万元,但因为赎回有时间节点,加之购买时王某就建议持有期最好一年以上,所以顾女士就没出手,随后便进入无休止的下跌模式。
眼看着该产品的净值不断下跌,顾女士多次到余姚支行询问,这才得知该产品没有止损线,今年6月顾女士进行回购时发现,当初投资该产品时,业务经理王某让她分别签了三个名字,并抄了一段文字后,便拿走了所有的原始材料。在今年5月初,顾女士就上银行要求查看当初的原始材料,但直到5月31日,她才收到银行传给她的几张照片,其中一份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虽然有其签名,但问卷的选项并非她本人勾选。
银监会宁波监管局在接到姚女士的申诉后,在信访事项答复书中介绍了该局对此次事件的调查结果。
该答复书称,经过现场核查,并分别约谈银行相关业务人员,顾女士2014年12月10日在民生银行余姚支行认购“施罗德海外并购套利策略资产管理计划”200万元,实际扣款日为2014年12月17日。2016年6月21日,顾女士赎回该产品,到账金额167.41万元。
该局调阅了这笔产品销售过程对应的银行柜面监控录像与录音发现,柜面监控录像背景声音嘈杂,无法判断具体交流内容。根据顾女士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理财经理在销售过程中已向其宣读了产品主要投向和运作方式,未发现理财经理存在误导销售行为。
根据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提供的档案资料,《资产管理合同》揭示了该产品的风险,也有其签名。不过,经核查,该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并未全程录音,所以在录音录像、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存在未严格落实总行相关内部规定的问题。
其次,由顾女士签名确认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显示,她的风险评估等级为激进型,与“交银施罗德海外并购计划”这款产品的高风险等级相匹配。经调查,该《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的选项是由理财经理王某勾选的,且评估问卷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而且该风险评估结果也未录入系统。
银监局调阅了顾女士在民生银行历次的风险评估记录,发现她在购买该产品前最近一次的个人风险评估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评估得分为52分,风险等级为平衡型,与这款产品的高风险等级并不相匹配。
按总行规定,超过本人风险等级的,银行应让客户在合同文本或业务凭证上抄录“本人已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已知晓风险等级不匹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语句并签字确认,但该行并未做到这一点。因此,该行在风险评估、销售过程管控、合同台账管理等方面也存在未严格落实总行相关内部规定的问题。
该答复书称,针对该分行在代销业务录音录像、风险评估、合同台账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宁波银监局将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要求该分行提高消费者保护意识,规范代销业务管理,落实整改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