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三宗罪”

2016年08月17日 08:25    来源: 法治周末    

  原题:涉嫌虚假宣传 业务违规 未认定合格投资者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三宗罪”

  在投资者看来,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并未兑现当初宣传的保年化 12% 收益的承诺。而在银行销售产品的过程中,被指涉嫌虚假宣传、违规操作、未做合格投资者认定的问题

  法治周末记者 马金顺

  法治周末实习生 徐依禄

  网红照片风波刚过不久,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又摊上事儿了。

  近日,投资者张玲 ( 化名 ) 向法治周末记者反映,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在上海信托香花石系列·中国字画艺术品投资 ( 嘉世华年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以下简称香花石 ) 产品上涉嫌虚假宣传、业务违规行为。

  “我于 2012 年 6 月通过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古北支行购买了一款名为香花石的产品,当时购买时,理财经理宣称该产品保本保年化 12% 收益,基于对光大银行和理财经理的信任,我很快办理了汇款手续。而产品到期后,我仅拿回了本金,并没有获得收益,这与当初宣称明显不符。”张玲补充说。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香花石产品是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2 年发行,由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代理收付。

  对此,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其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该事件的声明:“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该产品为浮动收益,产品期限 3 年,到期后可延期 1 年。目前该产品已到期,上海国际信托已对个人投资者的本金进行全额兑付,但个人投资者未获得投资收益。”

  上海国际信托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该事件的相关问题以公司公告为准。

  8 月 9 日,上海国际信托发布了关于香花石事件的声明,“香花石产品为我公司发行的一款无预期收益率信托产品,信托合同中没有以任何形式承诺或暗示收益保障,并且公司在信托合同中已充分揭示投资过程中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

  三方各执一词,事件背后的真相到底如何?法治周末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涉嫌虚假宣传?

  据张玲介绍,她于 2008 年开始就在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古北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与该支行的理财经理非常熟悉。

  “这款产品专门针对高净值客户,年化收益 12% ,但是需要满 3 年,产品很安全,我自己及银行高管也买了。” 2012 年 6 月,该理财经理向张玲推荐了香花石产品。

  张玲称,在光大银行理财的这 4 年中,该理财经理也向其介绍过其他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公司的产品,到期都能够顺利拿到本金及收益,基于对光大银行和该理财经理的信任,随后就在光大银行柜台办理了转账手续。

  与张玲一样,多位投资者均表示其都是被光大银行宣传的“保本、年化收益 12% ”的说法所吸引,在光大银行理财经理的帮助下办理了向上海信托公司的汇款手续。

  法治周末记者就当时的宣传情况向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进行求证,但是其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能提供给媒体的信息只有声明,而在声明中并未提及上述宣传收益率的问题。

  不过,上述多位投资者的代理人杨明 ( 化名 ) 提供给法治周末一份当时的宣传单,宣传单显示,香花石产品,投资起点金额 50 万元 ( 保本 ) ,预期年化收益率 12% ,产品的具体投向为“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债券类信托计划、债券类产品和准债券”,风险提示则为“适合稳健型以上客户购买”。

  张玲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的一份录音也显示,当其质问理财经理:“当初说的这款产品是保本的,每年的年利率是 12% ,但是要满 3 年,对产品风险都没进行过提示,是不是?”

  “对的,是上面发行的人培训讲的,所以我们也这么对客户讲的。”该理财经理回答。

  因此,多位投资者认为,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涉嫌虚假宣传,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和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是否涉嫌虚假宣传?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国际金融投资家联合会执行主席孙飞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有证据确认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当初宣传保本保年化 12% 收益,最后仅保本未保收益,这就的确误导了投资者。这里要区分是光大银行还是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自做主张宣传保本保年化收益,银行没有指示工作人员如此宣传,则银行工作人员要承担误导的责任,但银行没有尽责,没有正确督导,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投资者购买时要签风险申明书,已知晓有风险仍购买,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也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那么工作人员就有虚假宣传的嫌疑,银行应该为其行为负责,需要承担责任,但是银行需要承担多大责任,需要有监管层来裁定。

  违规操作?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购买该款产品中,投资者也是先缴费,才看到合同。

  “看到信托合同的那一刻,我们多位投资者均后悔购买了此款产品。”另一位投资者李娜说。

  据李娜介绍,缴完款后,理财经理让投资者签署了一份风险声明书,几乎所有人都是在汇款后的 10 天乃至大半个月后,才收到全称为“上海信托香花石系列中国字画艺术品投资 ( 嘉世华年 ) 集合资金信托”的正式合同。

  合同中并没有理财经理口头承诺和宣传单上的“ 50 万元起,保本”等字样,认购起点成了“ 5 万起购”、投资方向为“中国历代字画艺术品”、也未提“保本保息、年化 12% ”字样。

  “拿到合同后就有人提出质疑,但是其理财经理说‘不会有问题的,我们光大银行是大银行,尽管放心’。”李娜说。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远忠介绍,购买信托产品,一般的流程为推介方先对投资者做风险评估、根据投资者的情况为其推荐产品、揭示产品风险而后投资者再决定是否认购信托产品。

  法治周末记者去光大银行北京某支行网点咨询时,其理财经理也表示,投资者通过光大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或者其他金融产品时,光大银行都会先进行风险评估、投资者身份审核、签订合同最后才缴款的。

  购买香花石的投资者为何会出现“先转账”这样的错误呢?

  “我们大多数都是年龄在 55 至 75 岁之间的中老年人,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有的只是对光大银行的信任。”投资者李娜说,“并且到 2015 年 6 月产品到期的时候我们才知道需要延期一年,这期间我们并未收到关于香花石产品的任何信息。”

  从杨明发来的信托合同上来看,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负有披露产品信息的义务。为何投资者没有收到上海信托披露的信息呢?

  “因为风险申明单的签名处,虽然签的是我们自己的真实姓名,但是留下的电话和地址均是各个理财经理的电话和光大银行上海各个支行的地址,是理财经理要求这么签的。”李娜说。

  法治周末记者就此问题向光大银行求证,其工作人员并未对此进行回复。

  不过,某信托公司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王强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客户对于银行来说也是一种资源,如果填上客户的真实信息,以后信托公司就可以直接联系客户去推销其产品,不管是对于银行、还是对于理财经理来说也算是一种损失吧。”

  信托公司不需要对投资者的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吗?

  “虽然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具有对银行代销过程的监督义务和责任,但真正做到的实际并不多,不过,现在有些大的信托公司,会做一些电话回访,来确认一下银行的代销行为。”王强说。

  不过,据某银行的内部人士介绍,无论什么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都要经过培训及严格的考核之后才能正式上岗。

  那么,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何会出现上述这些问题?这是否说明光大银行对员工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对此问题并未回复。

  未做合格投资者认定?

  投资者江华认为,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在推销产品时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投资者的身份认定问题。“光大银行在推销香花石产品前并没有对我们这些中老年人做风险适应性测评,也没有做信托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没有要求我们提供信托合格投资者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江华说。

  在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发给法治周末记者的声明中,并未对此问题作出解释。

  而在 8 月 9 日上海国际信托发布的声明中则显示,光大银行提供了所有 A 类投资人 ( 即优先级 ) 在购买产品时有超过 100 万元金融资产的证明,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当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在银行进行代销时,其投资者的身份问题是否需要银行和信托公司双重审核?

  孙飞表示,投资者在进行信托产品投资时,银行和信托公司需要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审核的依据在于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银行和信托分别遵照执行。

  目前,投资者希望能够按照当时理财经理提出的 12% 的年化收益率兑付收益,但是经过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国际信托等相关负责人多次沟通,一直无果。

  据了解,在此之前的 8 月 1 日,几位投资者已将相关举报材料递交给了上海银监局,后者出具了一份《上海银监局银行业举报事项受理通知书》,并表示将在 9 月 30 日前作出书面回复。

  据杨明介绍,目前投资者正在搜集证据,不排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

  而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投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即使起诉到法院,投资者拿到年化 12% 的收益恐怕也有点困难。

  (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王强、张玲、李娜、江华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 刘佳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