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在2014年、2015年因信披违规接连两次被证监会处罚,随后引发了不少投资者维权诉讼。近日,《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谢良律师处获悉,又有散户起诉科伦药业虚假陈述的案件于近期获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其受该投资者委托已将立案和缴费手续办理完毕,正在等待法院安排何时开庭。目前该案离诉讼时效截止仅剩九个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还可继续加入索赔。
不到一年两次受罚
2014年6月5日,科伦药业公告称:其于2014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9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伦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科伦药业2011 年 3 月 15 日《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收购君健塑胶有限公司的公告》披露的其与君健塑胶原股东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的信息不真实;(二)科伦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和《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最终,证监会对科伦药业罚款3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
然而,时隔不到一年,科伦药业再次收到了监管部门的罚单,而且处罚事由仍然是信息披露违规。
2015年4月23日,科伦药业公告称:2015年4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 号)。该处罚决定认定科伦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二)科伦药业《2011 年年度报告》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最终,科伦药业被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依法处以60万元的顶格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也进行了处罚。
索赔人数不足股东总人数千分之一
科伦药业两次被处罚后,便引来不少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5年6月11日科伦药业就曾公告称:2015 年6月8日,其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 1636 号、第 1915 号等 《应诉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2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共计23件,索赔总标的额约为1,299.16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在科伦药业被罚同期,例如,截止2015年3月31日,科伦药业股东人数约2.89万人;而截止2015年6月30日,科伦药业股东人数约3.94万人。这样算来,目前维权的投资者还不足同期股东总人数的千分之一。“参与索赔的人数之少也在我们的预料之中,从过往类似案例看,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很多投资者对索赔权利并不知情。甚至有些案件,我们在诉讼时效截止后还收到不少投资者的索赔咨询,但为时已晚,非常可惜。”谢良律师说。
索赔条件及诉讼时效
谢良律师表示,因科伦药业信披违规被处罚两次,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少应存在以下两个索赔条件:
1、在2011年3月7日至2013年5月4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科伦药业的受损投资者,该条件诉讼时效截止2016年6月5日(特别提示:目前符合这一索赔条件者,因已超过诉讼时效,很难再获法院胜诉支持);
2、在2012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15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科伦药业的受损投资者,该条件诉讼时效截止2017年4月23日,目前这一条件的诉讼时效仅剩九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近两年,以佛山照明索赔案为代表的多个投资者集体索赔案通过诉讼程序使投资者挽回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这些胜诉案例无疑让投资者看到了维权的希望。不过,投资者维权也要提高法律认知,尤其是,因诉讼都有时效的限制,符合条件投资者如果错过诉讼时效,即使已经起诉的投资者获赔,其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很难再获赔偿。
谢良律师还提醒广大投资者,此类索赔是针对过去一段时间的一个固定损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算,基本和投资者目前账面盈亏以及目前公司股价走势无关。如果投资者准备起诉,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资金对账单(自首次买入科伦药业股票之日打印至2014年8月31日);2、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3、深圳证券账户卡或证券公司开具的账户信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