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必须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其前一年的年底报告。据此规定,股转公司指出,如果公司年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披露,且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报,按照股转公司规定,公司将被终止挂牌。
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秋农业” 代码832268.OC)赶在最后时刻发布其2015年年度报告,就此逃过了被摘牌的危机。
鑫秋农业的主营业务是各类农作物种子的繁育、加工及销售,棉花、被服的加工与销售;其中农作物种子主要是棉种。
资料显示,2013-2015年鑫秋农业实现营业收入20858.05万、20622.49万、8485.12万,实现净利润为4349.52万、823.50万、-11017.39万。纵观公司近3年的经营数据,公司整体经营犹如过山车般,急速下滑。2013-201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160.87万、9682.22万、-9755.76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起伏巨大,也反应出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性。
尽管赶上末班车,躲过了被摘牌的危机,但是鑫秋农业另一个消息却让人大跌眼镜。
鑫秋农业于2016年6月28日向主办券商中泰证券提交拟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核。然而,鑫秋农业无法对主办券商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给予全部回复,导致主办券商无法对鑫秋农业2015年年度报告事先审核完毕。
此外,鑫秋农业聘请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也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鑫秋农业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对鑫秋农业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分别为11709.00万、12388.32万,合计为24097.32万,占总资产41.36%。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2.8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
因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很不幸,公司从2016年7月 1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鑫秋农业”变更为“ST 鑫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