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京基提21议案拟改组董事会
康达尔以公司章程为“盾”拒交股东大会表决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康达尔董事会拒绝将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属于违法行为
康达尔以公司章程为“盾”拒交股东大会表决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康达尔董事会拒绝将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属于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 矫 月
康达尔的实际控制人正面临着来自京基集团的夺权危机。面对来自京基方面的步步紧逼,康达尔开始严防死守,力保董事会席位不被侵占。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6月14日,深圳市福田法院判决京基康达尔案件中京基胜诉之后,京基开始向康达尔提出了“包括免去和重新选举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撤销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等”诸多临时议案,希望能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不过,康达尔董事会拒绝了京基提交的临时议案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要求。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康达尔董事会拒绝将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属于违法行为。”
京基提增议案
获中小股东支持
2016年6月20日,康达尔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17日收到股东京基集团向公司发来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要求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21项临时提案。
京基集团临时提案的主要内容为,请求在股东大会上罢免公司现任的全体董事和监事并重新选举新的董事和监事,同时要求公司撤销《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并撤回相关案件起诉。
此外,6月14日晚间,康达尔还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股东京基集团发来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要求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三项临时提案。一是终止履行与中国建筑签署的施工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二是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是修改董事长工作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第一项议案,京基集团表示,2016年4月24日,康达尔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未经招投标程序,擅自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签署金额合计高达人民币239亿元的“康达尔山海上园二、三、四期项目”《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和“康达尔沙井工业园城市更新项目”《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合称:《施工合同》),且合同约定的项目建安成本分别高达人民币1.13万元/平方米、人民币1.05万元/平方米,均远远超过市场正常水平,工程造价明显虚高。
此外,京基集团称,上述项目将按照康达尔控股股东华超投资旗下的控股子公司中外建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来施工,涉嫌利益输送和违规关联交易。同时上述尚未完成设计、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具备开工以及确定工程造价条件。
京基集团提议要求公司终止履行上述《施工合同》,并对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施工合同》的公司董事长罗爱华以及其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予以追责,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而对此康达尔方面则予以了否认。康达尔表示,关于“康达尔山海上园项目”公司此前已经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议通过了与中外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议案,并予以了公告。而“康达尔沙井工业园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专项规划设计工作是由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承担,公司与中外建公司尚未签署相关设计合同。因此,公司与中外建公司的关联交易均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依法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不过,有康达尔中小股东质疑道:“公司为何不解释项目建设成本高于市场正常水平的原因呢?”鉴于有投资者质疑康达尔对于该项目的语焉不详,因此,有部分投资者更加支持京基方面对康达尔在该项目上的质疑。
更有一位从事房地产行业的投资者表示,“如果单纯是建安费的话,一般住宅每平方3000元左右,商业稍微多点,但是一万多元就太离谱了,明显有猫腻,另外康达尔的回复好像驴唇不对马嘴,认为全体股东是傻子?”
“如果合同真的造价虚高,那康达尔董事会就涉嫌转移资产,损害全体股东利益。”有投资者如是说。
临时提案被拒股东大会门外
专家认为公司违法
虽然京基集团提出了21项临时议案,但是,这些议案都被康达尔董事会阻于股东大会的门外。
其中,公司于6月14日晚间公告的“终止履行与中国建筑签署的施工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董事长工作细则”三项议案是最先遭到拒绝的议案。
康达尔方面以“京基集团向公司提出的三项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由表示“相关提案根据规定不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而对于6月20日公告的京基方面提出的18项议案,康达尔同样给予了拒绝在股东大会上提交的回复。
公告显示,这18项议案中,1至14议案,主要是提请免去公司现任全体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15议案至17议案则提议重新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3、18议案是责成董事会撤销《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要求公司撤回相关案件起诉。
对于京基集团提出的18项议案,康达尔以“董事会认定该等临时提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由决定“不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康达尔公告发现,公司董事会不接受京基集团提出的临时提案的原因例举了大大小小多条因素。
公司称:“截至2016年6月15日,京基集团尚未就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回复的事项进行及时的回复。”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京基集团未依法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并且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京基集团向董事会提交的临时提案,该等议案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在查阅6月20日晚间的公告时发现了京基集团关于深交所问题的回复,而该公告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
除上述要求外,康达尔董事会还指出其它拒绝因素:如表决事项中对“其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并未予以明确,对于如何认定其他董事、监事属于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也未予以说明,其决议事项不明确且不具有可实施性,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定,因此股东在提案中修改并拟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不符合章程规定;《董事长工作细则》进行修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并非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等。
值得注意的是,康达尔董事会表示,京基集团在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历次权益变动报告中均陈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并且在之后的有关公告文件中均未就此作出过否定性或告知公众其改变上述安排的陈述。京基集团现在提出罢免上市公司全部董事并提出改选董事的议案,属于严重违反承诺。京基集团在收购公司股票的过程中涉嫌虚假陈述。
从上述可见,康达尔董事会例举了各种理由将京基集团提出的议案拦在股东大会门外。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康达尔董事会拒绝将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属于违法行为。
杨兆全律师同时表示:“公司董事会也不能以股东没有回应监管部门的询问,就剥夺股东的权利。”
京基一审胜诉
股东大会投票或仍受限?
目前,距离6月29日的股东大会仅有一周的时间,而京基集团要面临的不仅仅是21项临时议案被拒股东大会之外,其本身的投票权是否能生效还有待论证。
有报道称,康达尔于6月17日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而上述判决由于处于15天的上诉期内并没有最后生效,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康达尔不再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生效的时间最快也要到下个月。而康达尔6月29日就要举行股东大会,康达尔仍然有可能在股东大会按照董事会先前的决议限制京基集团的投票权。更何况康达尔已明确将提起“二审”。
据了解,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6月17日送达了一审判决书。依据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京基集团大部分的诉讼要求,撤销了康达尔董事会做出的:限制京基集团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将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及减持该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交上市公司;要求被告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5%以下;确认被告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等一系列决议。
对此,康达尔则表示福田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判决错误,公司将就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有律师称,如果康达尔在股东大会上限制京基集团行使表决权,京基集团在股东大会上并没有太好的方法应对。不过,京基集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