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2日讯 内蒙古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设立分支机构事项的违规经营行为。
经内蒙古保监局调查,永鑫保险销售内蒙古分公司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20日,永鑫保险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分别设立乌拉特前旗营业部、满洲里营业部、五原营业部三家分支机构。2016年4月7日,永鑫保险销售内蒙古分公司向我局书面报告设立乌拉特前旗营业部、满洲里营业部、五原营业部三家分支机构。上述三家分支机构的报告时间超出规定时限。
经内蒙古保监局表示,永鑫保险销售内蒙古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第七十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永鑫保险销售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张明处以警告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