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审核案件等级记录
肇事司机
车祸致七旬太婆死亡,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结果,应赔偿受害方19万余元
保险公司
只承担40%(76303.8元)赔偿金,原因是被撞死的太婆生前患有主动脉夹层瘤,死亡系自身疾病和车祸伤共同所致
律 师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被撞伤亡,但若受害人本身患有疾病,在赔偿问题上,如果走民事诉讼程序,在受害人伤亡中车祸的参与度,应作为判决赔偿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法院将根据车祸参与度判决司机应当承担多少赔偿金
一起车祸,夺去了内江74岁太婆卢明先的生命,肇事司机杨波(化名)赔偿了太婆家属26万余元。原以为购买的车辆保险能为自己挽回其中的19万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但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这笔费用的40%,理由是太婆生前患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而死亡原因系生前机械钝物所致主动脉夹层破裂,失血休克死亡。“不撞到太婆,她也不会去世,我把钱一分不少赔了,为什么保险公司这个时候不认账?”杨波及家人难以理解。
事故
太婆横穿马路被撞致死
司机担主责赔偿26万元
时隔两个月,尽管保险公司早已将杨波的保险赔偿费用核算了出来,但他迟迟未接受这笔钱。6月14日,杨波的母亲李女士抱着一叠资料,向记者讲述了整个事情的过程。
4月15日下午,儿子杨波驾车从隆昌县城到高铁站,撞上了74岁的太婆卢明先,太婆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事后经交警调查,杨波驾驶机动车遇行人过人行横道未避让,负主要责任;卢明先不按规定横过道路,负次要责任。
在杨波和卢明先家属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杨波需承担总赔偿金额的80%,即19万余元。李女士告诉记者,事后不久,他们就把这笔费用给了老人家属。她还提供了卢明先家属签名的收条,共计26万余元,“多赔的钱是我们自愿的,毕竟因我们的过错葬送了老人的生命。”
理赔
保险公司只认40%费用
原因是太婆生前患病
2015年12月,杨波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两份保单,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金额将达31万元。不过,当杨波将相关资料交到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核算只承担19万元的40%,即76303.8元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回复的理由是:去世的太婆生前患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医疗审核案件登记表上提到,伤者系生前机械性钝物所致主动脉夹层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伤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和车祸伤共同所致,故建议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后续人伤费用按40%赔付。
“开车撞了人,找保险公司赔付时还要看运气,如果撞了个有病的人,那就只能自认倒霉?”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杨波及家人表示难以理解。那么,保险公司的此次核算是否有相关依据?
医院
CT报告考虑
太婆患有主动脉夹层瘤
对于保险公司提到的卢明先生前患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记者日前致电隆昌县人民医院,院方证实,太婆在出事当日送到医院后,通过CT报告,考虑患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记者随后咨询了成都某医院重症监护室医生,对方称:“这种病症不易被发现,但不进行恰当和及时的治疗,破裂的机会非常大,死亡率也非常高。”
昨日下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人伤理赔服务分中心副主管刘心生告诉记者,卢明先死亡系自身疾病和车祸伤共同所致,根据死亡原因分析,保险公司只对车祸造成的部分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是在理赔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以外伤参与度来核算此次赔付金额。“类似的情况也曾经发生在心脏病、血管瘤患者身上。”
律师说法
车祸只是发病死亡的诱因 被保险人可申请外伤参与度鉴定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马铃律师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在这起事故中,根据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结果,老人去世,车祸只是部分原因,而保险公司通常只对司机这部分原因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忠玉也认为,太婆的去世是由于主动脉夹层破裂失血休克死亡,车祸只是发病死亡的一个诱因,保险公司只承担车祸部分的责任。
杨波母亲李女士提出,既然车祸只是诱因,他们在付受害者赔偿金时,是否也应只承担车祸的一部分责任?
马铃律师解释说,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被撞伤亡,但是受害人本身患有疾病,在赔偿问题上,如果走民事诉讼程序,在受害人伤亡中车祸的参与度,应作为判决赔偿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法院将根据车祸参与度判决司机应当承担多少赔偿金。而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均可作为被告,因此法院可直接判决保险公司代为赔偿金额。
而在本案中,司机承担的赔偿金是由双方协商决定的,因此保险公司自行对车祸参与度做了评判。不过两位律师均提到,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可与保险公司一起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根据死者现有的病例进行外伤参与度鉴定。
(原标题:老人横穿马路被撞死 保险公司称其患病只赔4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