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范京蓉)6月14日,深圳市福田法院就京基集团诉康达尔董事会一案做出判决,经过两次庭审后京基集团胜诉。福田法院判决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限制股东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的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事件源自2015年京基集团通过证券市场公开交易持有康达尔的股票总计为121,138,274股,成为持股比例达康达尔总股份比例31%的大股东,打破了康达尔原有单一大股东华超集团控制上市公司的格局,康达尔董事会遂在2015年11月26日作出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认定京基集团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直接以上市公司名义决议剥夺其作为康达尔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表决权等法定股东权利。
京基集团就此事件于去年12月4日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上述决议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法院判决表明,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未经正当的程序不应受到非法的限制和剥夺,京基公司持有的康达尔公司股份已经登记,其取得了相应的股份身份,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康达尔董事会无权自行认定股东违规,亦不得自决议剥夺或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京基集团与康达尔近期交锋不断。2016年6月12日,京基集团在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提案期间,向大会召集人康达尔董事会提交了三个临时提案,其中第一项议案针对康达尔在无图纸、无预算、无招标、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签署金额高达人民币239亿元的巨额施工合同,每平方米的建安成本奇高,超过万元,为市场平均建安成本的3倍,故京基提案要求上市公司解除或终止该合同;第二、三项议案针对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细则》涉嫌违法违规的条款,要求改正。
但是康达尔董事会于6月14日发布《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只是在公告中针对第一项临时提案进行了澄清。6月14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康达尔立即核实并在6月17日前回复,并强调涉及不规范的地方,要求及时予以规范,并提醒康达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于本次法院判决结果,康达尔是否提起上诉,本报将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