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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的政策措施

2016年06月13日 07:10    来源: 证券日报    

  主持人孙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涛日前表示,对经营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要允许其重组、倒闭。本组报道将围绕国内外金融机构破产的案例进行分析,特请专家学者解读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现状以及允许金融机构破产的必要性,同时对如何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政策措施给予了建议和意见,以飨读者。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涛在“2016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中国金融业存在结构性短板,应适当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增加金融服务有效供给,对经营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要允许其重组、倒闭。

  历史上看,我国产生影响比较大的金融机构倒闭案件主要有1997年海南发展银行和2003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案。1997年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案件主要是在海南房地产泡沫破灭后产生的大规模的坏账形成的,而2003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则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整顿金融秩序、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后继续无节制地大规模发放贷款导致的。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两个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在大规模的经济萧条和低迷之后,坏账和不良资产的集中爆发导致的。

  黄志龙认为,允许金融机构重组或破产,十分必要。一是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得整个金融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金融体系的约束机制,提升金融体系效率。

  二是防止金融体系的局部、小范围风险向全行业扩散,形成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甚至是最后爆发国家金融危机的风险。

  三是防止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过度投机、冒险活动。同时,也有利于打破金融体系的刚性兑付,使得金融体系的投资者逐步形成风险防范意识。

  黄志龙称,当前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政策措施仍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是对于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我国仍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任何金融机构还都是政府的隐性担保制度。其次,市场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仍然没有一整套的破产重组方案,金融机构的主要金融风险还主要依靠政府的资金特别是央行的资金支持来防范和应对的。最后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仍然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整个市场仍然没有打破刚性兑付,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如P2P,准确来说还不是金融机构,还只是类金融机构,所以消费者对于真正传统金融机构的破产仍然没有心理准备。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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