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6年5月,东莞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营造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为配合这次活动,东莞市金融局通过东莞阳光网选登系列典型非法集资案例,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东莞阳光网讯湖南怀化某保险公司的职员舒某为完成指标,以回报高额利息且投保人可以随时取回保险费为诱饵,向村民集资,共骗取资金470余万元,涉及500多人。所骗资金中通过制作假保险单上缴麻阳县支公司140余万元,其余被二人用于个人开销。
高息引人买“保险” 交假单给公司
2003年4月,某保险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江口营销服务部成立,舒某某担任负责人。2004年初,因江口营销服务部出现亏损,为完成支公司下达的保险任务,获取佣金和奖金,舒某某即与张某某共谋,向老百姓吸收资金,制作假保险单上交支公司,以 期“名利双收”。2004年1月至2008年8月,二人以收取保险费为名,以回报高额利息且投保人可以随时取回保险费为诱饵,向麻阳县四个乡镇村民集资,共骗取资金470余万元,涉及500多人。所骗资金中通过制作假保险单上缴麻阳县支公司140余万元,其余被二人用于个人开销。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二人为弥补资金不足,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冒用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名义,与某保险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该公司资金20余万元。
真实险种为幌子 偷梁换柱骗保费
以真实险种为幌子。二人利用担任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身份,以经营“国寿鸿丰”、“国寿鸿鑫”等险种的保险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国寿鸿丰”、“国寿鸿鑫”是当时该保险公司经营的真实险种,且二人向集资人提供该保险公司的临时收款收据。
以高额利息和随要随取为诱饵。二人向外宣传年利息达3%~10%,远高于银行利息,且钱款可以随要随取。集资人初期均能及时足额收到利息,不少人因此又追加了集资款。
3.以偷梁换柱为手法。一是采用该保险公司临时收款收据时,在客户联填写实际金额,而存根联、财务联则随意填写收款信息。二是在保险公司实行零现金缴保险费制度,取消临时收款收据收取保险费的做法后,通过自购收款收据,再加盖已作废的保险公司印章。三是直接打白条,并加盖已作废的保险公司印章。
以支付手续费为推手。为骗取更多资金,二人按收款额的4%给江口营销服务部业务员支付手续费。营销服务部业务员只要按照二人的要求对外进行宣传,联系客户,并在开具收款收据时造假,均能及时获得手续费。
以上缴部分保险费为掩护。二人通过在临时收款收据存根联、财务联上填写小金额,以及伪造保险单等方式,将诈骗的部分资金上缴该保险公司麻阳县支公司,在完成支公司对江口营销服务部保险任务要求的同时,掩盖了其集资诈骗的行为,致使四年后才被麻阳县支公司发行其违法情况。
警示:买保险要认准正规合同
张某某、舒某某二人有保险公司员工的身份,“经营”的是真实的保险险种,开具的收据有保险公司的“印章”,因此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社会公众要高度警惕此类非法集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是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意外和帮助储蓄,因此不可能会有很高的利息回报,对于宣传高额回报的保险品种,参与人应该加强考察,确保真实可靠,否则“保险”就变成了不保险。二是要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常识。如对于购买保险,应要求签订正规的保险合同;对于临时收款收据,应要求及时更换正式发票或收据;对于“白条”或非保险公司收据,应坚决拒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