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消息深交所晚间公告:对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附公告全文:
关于对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3单元6楼2号1-3室;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4-11。
经查明,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新融泽”)、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中新睿银”)、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新融鑫”)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26日,中新睿银、中新融鑫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方式累计增持安徽 荃银高科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股份27,590,628股,占荃银高科总股本的8.71%。在买入荃银高科股份达到5%时,中新融泽、中新睿银、中新融鑫作为一致行动人没有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荃银高科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新融泽、中新睿银、中新融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