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晓
【农村金融时报】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谢平近日发表文章表示,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具有微观和宏观的风险特征。
他说,从宏观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分散的体系,严格意义上不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一是互联网金融不吸收存款,吸收存款从理论上讲不是互联网金融。二是互联网金融不介入银行同业市场。基于这两点,一般讲互联网金融发生风险只是个案,不可能有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是P2P,即需求者和供给者直接交易。无论是众筹、支付、网贷、互联网保险,还是各种各样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形态,都是平台模式,如果不吸收存款,没有资金池,不参与银行同业市场,就不可能有传染机制。当然,在实际中,由于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突发性,系统性风险仍然值得关注。
谢平强调,在考虑互联网金融风险时,有必要把互联网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区别开来。比如,近期出现的e租宝、中晋系非法集资等全国性风险事件,涉众广,涉案金额巨大。这些企业在宣传中都标榜自己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使互联网金融的名声受到了很大影响。但实际上,这些案例不是互联网金融的代表,而是非法集资平台。
谢平认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新的课题。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监管思路和方式有待创新,监管人才不足等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加强分工合作,实施市场化监管。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设定注册条件,并保证条件公开。同时,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应用技术监管,依托技术建立行业数据库、监控平台等,不能走传统金融监管。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要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保证消费者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服务,包括信息公开、产品要求等信息都在合同条款上列明。同时,加强金融知识普及,使消费者具有风险识别能力,主动承担风险。
三是加强自律管理,实行严格的事后处罚、公开处罚、自然退出、公开追责。我国已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逐步完善自律管理制度框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推动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