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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可率先按季度分红

2016年05月04日 07:06    来源: 证券日报    

  ■阎 岳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能力和意愿在稳步提升,这从2015年年报中就可以看出。现在国家试图通过降低储蓄率促进股本融资发展进而降低债务与GDP的比重,化解经济运行中最大的潜在风险。笔者以为,在这个进程中,改革金融股尤其是银行股的现金分红政策,可以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措施就是,可以鼓励金融股尤其是银行股尝试按季度分红。

  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已经披露完毕,现金分红情况再次报喜。沪市745家公司推出派现方案,合计派现6729亿元,同比增加1.72%,其中金融业的派现力度最大,合计派现4192亿元,占沪市分红总额的62.29%。而且,沪市持续稳定高比例分红公司群体正在逐渐形成,近300家公司连续三年分红比例超过30%。

  在现金分红方面,涵盖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深市取得了更加令人瞩目的成绩。截至2016年4月30日,深市1227家推出现金分红预案,分红公司占比72.68%,57.20%的公司连续三年以上分红。分红总金额为1539.73亿元,同比增加39.40%,分红金额最高的是金融业。

  笔者注意到,在这份现金分红成绩单中,金融股是沪深两市现金分红的主力军,分红力度大且持续是它们的共同特点。而且,包括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在内的一批金融股的股息率都超过了5%。这样的股息率水平甚至超过了一些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

  现金分红取得的这些成绩,是监管层多年来努力推动的结果,而且这项工作仍在继续推动中。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的重要看点之一就是增加了现金分红制度。《证券法》修订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对于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2013年1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不履行分红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未达整改要求不得进行再融资。”

  当年11月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该指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该指引第五条提出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分为80%、40%、20%三个层级。

  当前A股市场施行的是半年度和年度分红政策,而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施行的是按季度分红政策。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是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持久吸引力和活力的重要途径,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可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因此,A股市场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机制做出调整,可先从分红力度最大且持续时间久的银行股开始进行试点。

  简单来说,银行股试行按季度分红可以有效降低储蓄率。现在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是1.50%,半年期为1.30%,三个月为1.10%。如果再算上通胀因素,这样的利息水平显然比不上银行股的股息率。关键的一点是,银行股按季度分红可以让投资者减少对股价波动的焦虑。这项政策调整后,一些“沉睡”的储蓄资金就有可能被激活,从银行里流出来,它们买股也好实业投资也罢,总之对于降低债务与GDP的比重是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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