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以贷转存,贷款资金充当保证金,虚增存款规模;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被中国银监会朔州银监分局经济处罚4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会﹝2012﹞3号)第一项第一款“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业务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存为存款”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中第二项:“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中第六条“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规定。
以下为处罚全文:
朔州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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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银监罚﹝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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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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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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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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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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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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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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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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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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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转存,贷款资金充当保证金,虚增存款规模;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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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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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会﹝2012﹞3号)第一项第一款“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业务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存为存款”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中第二项:“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中第六条“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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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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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罚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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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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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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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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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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