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违规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被中国银监会陕西银监局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2015年5月20日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宝鸡XX物资有限公司、陕西XX矿业有限公司、XX锌业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开立4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由持票人在该行办理贴现。
5月21日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将该笔票据卖断给XX村镇银行,同日又将该笔票据从XXX商业银行买入返售,返售到期日为11月20日,返售当日又从XX村镇银行买断该笔票据,并于当天到期托收。
上述转贴现卖断、买入返售、买断等业务办理时,票据实物并没有进行实际移交,票据实物上也无相关背书。该行为违反《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国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以下为处罚全文:
中国银监会陕西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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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银监罚决字〔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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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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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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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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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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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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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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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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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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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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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2015年5月20日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向宝鸡XX物资有限公司、陕西XX矿业有限公司、XX锌业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开立4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由持票人在该行办理贴现。5月21日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将该笔票据卖断给XX村镇银行,同日又将该笔票据从XXX商业银行买入返售,返售到期日为11月20日,返售当日又从XX村镇银行买断该笔票据,并于当天到期托收。上述转贴现卖断、买入返售、买断等业务办理时,票据实物并没有进行实际移交,票据实物上也无相关背书。该行为违反《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国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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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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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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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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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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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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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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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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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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