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风险结构、银企关系出现新变化
■ 银企 风险联动,需要风险隔离机制
■ 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可能加剧
■ 随着银企关系的变化,可能滋生道德风险
■ 可能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发生冲突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永森
继上世纪90年代末之后债转股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李克强总理3月16日在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
3月25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6年年会上他再次作了同样的表示。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在两会期间表示,目前银行债转股还在研究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开。
债转股可有效化解“双高”压力
所谓债转股是指将银行持有的债权转换为持有原债务人的股权, 银行角色由企业的债权人转成了企业的所有者——股东,相应企业则变债务为资本。因债转股对银行及负债企业具有积极正面作用,实践中, 债转股往往被作为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手段之一,有利于提高资产流动性,减缓宏观经济等因素造成的银行不良资产持续上升的势头,降低银行债权、增加股权投资、改善资产结构,也有利于减轻债务人(企业)还债压力,企业的负债转换成了资本金,既减债又增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帮助其摆脱高负债的困境,渡过难关,重整旗鼓。
上世纪末,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卸掉负担,帮助其脱困,化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打基础,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应接受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并对其中约4000亿元不良资产实施了债转股。
当前,经济增速减缓压力依然较大,煤炭、钢铁等行业产能过剩严重,企业经营困难,面临较大生存压力,反映在银行方面就是不良贷款率持续爬升,经营风险增大,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15年第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不良贷款余额12744亿元,不良贷款率升至1.67%,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自2013年二季度以来已经连续十个季度上升。
面临企业高负债和银行高不良率的“双高”压力,债转股被寄期望发挥多赢的功效:银行监管方面降低银行不良率,企业部门降低偿债压力获得喘息机会,政府层面缓解企业职工失业、下岗、社会稳定的压力。
五方面问题不容忽视
未来,要更好地发挥债转股在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企业杠杆应对经济增速减缓压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从实际操作来看,有几方面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首先,这次债转股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银行的角色。以往更多的是银行先转让(剥离)不良资产,之后受让主体再进行债转股, 这次有可能银行直接转股变为持股主体。因此自然就应当把视角首先聚焦于银行。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这次债转股成行,将是一个巨大的突破,银行将由债权人变成企业的所有者,需要妥善处理债转股与现有法律的关系。
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的投资将改变银行的资产结构,信贷资产比重降低,股权投资增加,改变银行的风险结构,银行资产对股权市场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敏感性增强, 银 企关系从不同利益主体关系向利益共同体关系转变,过于紧密的银企关系,不利于银行对实体经济风险的隔离。实施改革时,要重视银行资产结构、风险结构、银企关系的新变化。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一个渐进过程。金融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协调推进。由于金融体系的效率远远高于实体经济,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孤立的,需要兼顾协调相关方面的关系,作出系统安排。稍有不慎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造成的伤害也远远超过实体经济,我国金融改革实践中,已经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当前银行进行直接的股权投资,尤其是对实体经济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应当审慎,所谓的 投贷联动,存在利益联动的同时,也会存在风险的联动,必须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若确有必要推出,也至少应当通过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等)间接进行,即使这样,银行主导设立的这些非银行金融所产生的损失和风险最终也会上传至银行本身,加大守卫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难度。
第三,债转股虽然能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但转股后银行持股的股息红利是否派发以及派发水平,要由企业是否盈利、盈利多少,以及股利政策而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导致银行股权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大高于债权;股权价格是由股票市场确定的,股市波动性远远高于债市,股价随市场波动而变化,导致银行资产权益价值波动增大;银行资产错配加剧,风险上升,从期限而言股权具有永久性特征,转股之后股权的流动性存在不确定性,股权流动性取决于市场的发育程度,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已经初步形成,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各地区域性股权市场,都可能成为转股后的股权交易的场所;但是,我国股市发育不均衡,交易所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高,却容量有限,门槛较高,场外市场容量大、门槛低,却交易清淡,流动性低。若不能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权流动性不乐观,股权变现困难,资产长期沉淀的可能性增大,银行资金来源多为吸收存款,本来就已经存在的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因此,虽然债转股能够避免大幅折价转让不良贷款而造成资产损失,对银行报表有修好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隐患。
第四,有可能滋生道德风险。银企信用关系复杂,具有较高的个性化色彩,使得债转股具有一事一议的特征,属于非标准化业务,其操作空间的弹性较大,涉事银企双方都会尽力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当银行和企业放松自我信用约束,能够获得更大利益,又能够从债转股得到规则支撑时,就会增加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银行作为经营主体在债转股过程中必然会表现出自利性,有可能利用规则为自身牟利,如在解决不良资产的同时,扩大范围对正常信贷资产实施债转股,继而推动企业IPO并上市,以获得原始股的高溢价利益。某大银行的董事长就表示,不见得债转股的都是不良资产,有些财务指标好的也可能债转股。 这意味着有可能通过银行贷款转换实现股权投资目的等等;作为债务人的困难企业(甚至是骗贷企业),则有可能故意欠债不还,绑架银行进行债转股,以达到逃避偿还债务本息的目的,这种负面示范效应,会助长面临困难时企业的惰性,使得银行其他的借款企业产生非分之想继而纷纷仿效,不讲信用的“老赖”之风蔓延,劣化全社会的信用水平,为银行源源不断地带来新的不良资产;更有甚者, 企业和银行管理层有可能合谋进行债转股,形成利益共同体,推动重组、包装,造成盈利假象,寻求发行上市,进而在股票市场上高溢价变现,伤害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债转股有可能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发生冲突。今年是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去产能、去库存压力巨大,钢铁、煤炭等行业困难尤为严重,产能过剩企业、“僵尸企业”效率低下甚至无效率和负效率,占据并消耗大量社会资源,阻碍了资源向有良好发展前景企业的转移,需要着力淘汰落后过剩产能,促进市场出清,通过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偿债困难的企业绝大多数处于产能过剩行业,是形成银行不良贷款的主要力量,也是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最为棘手的对象,这些企业也是最迫切希望通过债转股获得喘息机会的。 在债转股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减少和防止,“僵尸企业”僵而不死,苟延残喘,甚至起死回生,继续占用大量社会资源,出现优不胜劣难汰的现象,阻碍市场出清的实现,进而导致进一步劣化资源配置,延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的实现。
稳步推进债转股
面对以上问题,既不能忌疾讳医,也不能盲目乐观,而是要充分准备,理性应对。
首先,应当认识到,债转股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当前银行不良率走高,有企业自身和银行的原因,也有经济周期的原因, 银行不良率的降低和企业走出困境,最终(也是最根本的)要靠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这要依赖企业的自身努力和经济景气度的提升。
其次,要建立有效的债转股监管机制,制定债转股监管办法,强化规则设计,明确操作规范,防止债转股陷入账面数字游戏,防范来自于银行和企业的道德风险。
第三,继续发展正常的银企借贷关系,同时要让银行与企业保持一定的距离,阻止银行与企业形成过度紧密的关系,这是防范风险及其传递至关重要的防火墙。 至少有一条底线必须守住:银行不得成为实体经济的投资主体。要充分发挥现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中的作用,经过上一轮债转股和十几年的市场实践,它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拥有较为专业的人才和技术,有能力也应当成为债转股的主力军,设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等作为补充,设立这些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要注意与银行之间建立必要的风险隔离机制。
第四,在先行试点,逐渐推进的基础上,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压缩寻租空间。
上一轮实施债转股从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大多是在四大国有银行转制之前形成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银行自主发放的贷款,而这次的不良贷款则是商业银行自主发放贷款形成的,银行理应承担相应损失,企业自主经营陷入困境也需自担后果。根据具体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进行债转股的企业实施债转股,还可选择多渠道、不同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保留不良资产证券化打包出售、依法破产清算等方式。 有通过债转股走出困境者,有依法破产清算出局者,有折价出售资产损失显性化者,从而协调好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系。
刊于《瞭望》2016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