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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不能过于乐观

2016年04月15日 09:05    来源: 经济导报    

 

  债转股是债权人所采取的一项资产保全措施。一般地说,债转股仅适用于一种情景,那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的起死回生尚存一定的信心,并愿意为之赌一把。

  尤其重要的是,债权人此前很可能对债务人经营的种种弊端早有抱怨,且屡劝不听。现在终于熬到债务人服软的时候,债权人于是开启债转股的法律程序,获得股东身份,并强力推进自己的振兴计划,希望最终收回自己的本息。

  由此可见,适合实施债转股的情况不会很多。不能指望大范围推广债转股的办法来解决目前国有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

  显然,企业濒临破产,必有其深层次的缘由。尽管债转股可以改善其现金流,但实在不足以令其起死回生。惟有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等方面的深层次改革与调整,才有可能力挽狂澜。这必将是一件繁重的任务,且充满不确定性,效果难料。所以,我们对债转股的效果不能过于乐观。

  除此之外,与 20世纪 90年代末那次大规模实施债转股相比,本次实施债转股的社会条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上世纪末,我们刚刚接受国营企业资本金的概念,国营企业的资本金普遍不足。同时,主要的金融机构也都属于国有企业。因此,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固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剥离出去,转换成为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国家再向国有商业银行注入资金。这种做法可谓一举多得。一方面,补充了相关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减轻了这些企业的财务压力;另一方面,改善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降低了不良贷款率。

  然而在今天,我国主要的金融机构都已转制为股份公司,因此商业银行债转股的决策必须遵循公司法的规范,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授权,必须保证金融机构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面,行政主导债转股的实施,就有可能面临商业银行股份企业制度的制约,其正当性就有可能受到质疑,从而滋生新的法律风险。

  债转股还面临着严重的道德风险,势必弱化企业和银行的财务约束,从而不利于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经营效率的提高。况且,在国家不收购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债转股只是修饰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其资产的质量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善。

  此外,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因为惧怕社会风险,对于本该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实施债转股,令企业僵而不死,从而浪费社会资源,滞缓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

  如果上述几个问题不解决,债转股就有可能被异化成权宜之计。企业经营不善的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因此,笔者认为,债转股需谨慎。我们必须下大决心,尽快彻底地解决部分国有企业僵而不死的问题。如此,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与调整才有可能实现,市场经济机制才有可能真正发挥效力,实体经济与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才有可能切实提高上去。山东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导报特约评论员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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