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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额度不设限

2016年04月15日 07:11    来源: 证券日报    

  投资银行间债市没有额度限制且资金可自由汇出;投资银行间汇市没有额度限制但汇出需借助“落地”账户,无需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本报记者 闫立良 

  4月14日,央行发布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和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这两个市场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全”开放的业务流程。业界人士表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力度明显加大,银行间债市和汇市的进一步开放将有助于提升中国金融市场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2015年7月14日,央行对境外央行类机构简化了入市流程,取消了额度限制,允许其自主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为其代理交易结算,并拓宽其可投资品种。去年11月25日和今年1月12日,共有14家境外央行类机构完成备案,正式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这有利于稳步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央行对此评论称。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流程规定,进入这一市场有三种途径:通过央行代理、直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以及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从上述三种途径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途径。交易品种包括全部挂牌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期权等;交易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等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的货币。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交易方式为询价方式和撮合(竞价)方式,没有额度限制,但有关交易必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资金可以汇出。”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流程规定,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所兑换的人民币资金须“落地”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之后可以用于境内或汇出境外,无需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规定,进入这一市场有三种途径:通过央行代理、通过具有国际结算资格和结算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和直接投资。境外央行类机构若选择了央行代理途径,仍可在商业银行代理和直接投资两种途径中选择一种进行投资。

  交易品种包括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没有额度限制且资金可以自由汇出。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备案制管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可同时选择人民银行代理和商业银行代理,如需将其持有的债券在不同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可采取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


(责任编辑: 王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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