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人士表示,相关指标调整加强了风险覆盖率指标对券商风险承受能力的控制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虽然降低了‘净资产/负债’、‘净资本/净资产’指标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放松了对证券公司风险或杠杆的要求。”4月10日,招商证券首席风险官邓晓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新增资本杆杠率、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基础上,为避免冲突和重复,将净资产比负债这一杠杆控制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将原有反映流动性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从40%调低至20%。
“虽然放松了对净资本/净资产、净资产/负债指标的要求,但引入了资本杠杆率指标,即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8%的要求,这一指标将真正发挥对证券公司经营杠杆的控制作用。”邓晓力解释,新的指标将表外资产,如衍生品投资、资产管理业务、对外担保、IPO承销承诺等项目计入了表内外资产总额,使得新的资本杠杆率指标对券商业务的监管范围更为全面。
在控制杠杆水平的同时,《办法》通过对风险覆盖率的修改,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指标的引入,进一步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真正风险的监管。
“《办法》明确要求净资本对总体风险的100%覆盖,将风险资本准备按风险类型分别加以计算,新的计算标准与以前相比更为严格;新增了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另外还降低了券商分类评价结果的调整力度。”邓晓力指出,这些都加强了风险覆盖率指标对券商风险承受能力的控制,证券公司在从事风险更高的业务时,受到的管控力度将更大。
“如一家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券商,在同等资产规模下,其风险资本准备之和将远大于从事低风险业务的券商,所以它的风险覆盖率指标约束将远高于低风险券商,资产规模扩张的空间也就更小。”邓晓力举例说。
除了以上风险类的监管指标外,《办法》中还通过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等指标对具体业务加以管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更高。证券公司应当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系统建设、指标体系、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有关指标计算更完备和有效,充分考虑表内表外业务、直接间接影响、个体整体风险,实现风险监测监控全覆盖。同时,细化风险分类,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计量风险资本准备要求,提升风险计量的针对性。
邓晓力认为,此次对《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是引入了资本杠杆率指标,并加强了风险覆盖率指标的约束作用,更好地反映证券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更有利于推动证券公司优化风险资源配置、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更有助于证券行业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