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辉
过去半年来,苏州房价涨幅较大。日前,苏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增加市场供应、控制房价增长、加强市场监管三大部分共十条。其中明确,商品房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
苏州市的“楼市十条”,旨在促楼市“退烧”,既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地分类施策的意图,也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地方稳控楼市的善意。但对房价涨幅作出限制规定,却有待商榷。
现代政府运行的一个根本要义,是法无规定不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虽规定一些民生、垄断性商品可以实行政府定价,规定特殊时期政府可以就一些商品实行限价、限涨(涨价幅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但商品房在我国显然已经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那一类,不属于政府可以随意干预定价的商品范畴。况且,明确的12%以下的限涨幅度,对开发商来说,也容易曲解成政府默许12%以下可自由涨价,违背了政府稳控楼市、确保民生的初衷。
事实上,除了直接的“限涨令”,地方政府还有很多可选的优化措施。比如,在增加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上多做文章。苏州市的“楼市十条”中已涉及相关内容,接下来,应该让这些内容更明确、更详细、更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