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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视点:退市应常态化 不留任何回旋余地

2016年03月23日 07:11    来源: 证券日报    

  ■朱宝琛

  玩火者,必自焚。被移送公安机关一年之后,2016年3月21日,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由于情形极为严重,且不具备恢复上市条件,经上证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ST博元股票上市,其股票自3月2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最后30个交易日的交易。

  由此, *ST博元成为中国证监会2014年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之后,证券市场首家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被终止上市的公司。

  “将市场反响强烈、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各方认识较为统一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退市情形”,是2014年中国证监会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这一背景下,*ST博元成为首家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被终止上市的公司,正是对此最好的诠释。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

  经证监会调查,*ST博元违法行为十分严重。从目的上看,*ST博元为掩盖股改业绩承诺资金未真实履行到位的事实,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导致其2011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股东权益3.8亿余元;从手段上看,公司2011年至2014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虚构票据贴现、置换交易,且多次使用虚假银行进账单和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入账;从金额上看,2011年至2014年,公司在其相关定期报告中虚增资产、负债、收入和利润,金额巨大;从后果上看,公司2010年年报披露的净资产为-3.62亿元,追溯调整后,2010年至2013年连续4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均为负值。

  笔者认为,依法终止*ST博元上市,是监管层加强监管的一个重要体现。此前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强调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此举,可谓是证监会落实这一要求的“第一炮”。

  长期以来,A股市场上不乏一些“不死鸟”,这些上市公司虚构利润,以此规避退市,以求在股市立足。可以说,这种情况给严重影响A股市场的定价能力和效率,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非常不利。

  鉴于此,监管层必须在强制退市方面出台有力措施,打破“僵尸上市”魔咒。就像本报在今年年初的《2016年十大预言》中所言,应当对触发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实施“硬退市”举措,不给予任何回旋余地。

  如今,*ST博元开了先河,成为首家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这对其他存在类似情形的上市公司是一种威慑,同时也敲响了警钟:企业上市获得融资的前提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要受资本市场纪律的约束。不管是哪家上市公司,要在资本市场立足,一方面要靠业绩说话,另一方面,必须遵守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如果做出违法违规的事情,法律是不会留情面的。

  目前,针对垃圾股的退市制度而言,核准制下,长期以来,一些公司业绩差,甚至迷失了主营业务,然而,这类公司却通过各种操作方式,始终不退市。这就造成一种现象,壳资源成为宝贵的财富,出现了众多企业争抢壳资源的现象。但是,当注册制实施后,这种情况就会大幅减少,壳资源会丧失稀缺性和收益性,使得壳公司大股东保壳意愿降低,保壳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市场上炒作垃圾股和壳资源的投资行为将会极大收敛。

  总之,上交所决定终止*ST博元股票上市,符合《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充分彰显了证监会对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表明了上交所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基本态度。而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清理出证券市场,有利于警醒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退市制度的不断推进,今后退市将成常态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想要打好退市这场攻坚战,任务依然复杂且艰巨。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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