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永兴:A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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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 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6 年2 月17 日
公告日期:2016 年2 月5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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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 35
八、基金投资组合 ........................................................ 37
九、重大事件揭示 ........................................................ 3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4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41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42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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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 要 声 明 与 提 示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
易 公 告 书的内 容 与 格式> 》 和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上 市规则 》 的 规 定
编制,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之A 类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3 年 1 月 4 日
《证券时 报》 的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其更新(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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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 金 概 览
1、 基金名称: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 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分类: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
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基金简称:银华永兴,基金代码:161823)。 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大于30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等于30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 )的C类份额(基金简称:永兴债C,基金代码:161824)。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6年2月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58,883,
980.31份 。
7、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6年2月3日,银华永兴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
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其基金代码:基金简称:银华永兴,基
金代码:161823;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106,168份
10、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6 年2月17日
12、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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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 份额的募集 与 上 市 交 易
(一) 本基金的历史
银 华 永 兴纯债 债 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由 银华永 兴 纯 债分级 债 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届满转型而成。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许可【2012 】
1593 号 文核准募集。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为银华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 月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规模 1,912,380,568.83 份。
(二)本基金的转型
根据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 通过指定媒体和
银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上 发 布了 《 银 华 永兴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转 型 后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及 转 换 基 准 日
等 事 项 的公告 》 和《 银华 永 兴 纯债分 级 债 券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之永 兴 A 份
额开放及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对银华永兴
纯 债 分 级债券 型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进行了 3 年 期 分级运 作 届 满到期 后 的 基 金
转型工作。 经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确 认,具体转换结果如下表所示:
转换前的 基
金份额
转换前份
额净值 (单
位: 元, 四
舍五入至
小数点后
转换前份 额 数量
(份)
转换比例 转换后的
基金份额
转换后的 份 额数
量(份)
4
第三位)
永兴 A 1.000 71,624,333.09 1.000206557 永兴债 C 71,639,127.60
永兴 B (场
外)
1.283 572,051,493.39 1.282621733 银华永兴
(场外)
733,725,678.20
永兴 B (场
内)
1.283 1,692,082.00 1.282621733 银华永兴
(场内)
2,170,301.00
转换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 发生调整, 份额 转换对持
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
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并于2016 年1 月20 日通过指定媒体和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上发布了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公告》。
(三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
62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2 月17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上市交易份额 简称:银华永兴
5、 交易代码:161823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106,168 份
7、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 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
统揭示。
8、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托管在场外的未上市交易的 银华永兴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 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
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同日开通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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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 持 有 人 结 构 及 前 十 名 持 有 人 情 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6年2月3日,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021户,其中,A类份额(基金简称:银华永兴) 场内持有
户数13户,场外持有户数47户;C类份额(基金简称:永兴债C)场内持有户数0
户,场外持有户数962户。
截至2016年2月3日, 银华永兴的场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户数为13户, 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2,012.92 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
额比例为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2,106,168 份,占本
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100% 。
(二)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本次上市交易的 银华永兴基金份额 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银华永兴份额 占银华永兴份额比(%)
1 周鑫 641,341 30.45
2 芦光义 282,195 13.40
3 赵宏春 256,536 12.18
4 甘继国 247,557 11.75
5 徐茜 153,921 7.31
6 王惠 75,677 3.59
7 梁慧卿 64,135 3.05
滕胜珍 64,135 3.05
强菊秀 64,135 3.05
8 栾永军 64,134 3.05
辜向红 64,134 3.05
羊婷婷 64,134 3.05
刘征 64,134 3.05
合计 2,106,168 100
注1 :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 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
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注2 : 截至2016年2月3日, 因部分持有人持有银华永兴份额数量相同, 根据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规模
排序仅至第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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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2016年2月3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银华永兴份额总量为 0 份, 占该基
金 银 华 永兴总 份 额 的比例 为 0% 。其 中 , 本基金 管 理 人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投 资
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银华永兴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该只基金的
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银华永兴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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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基 金 主 要 当 事 人 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本信息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总经理:王立新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790705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联系人:冯晶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2、 经营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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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五十 五只基金, 公募基金管理资产
规模约1520.13 亿元。截至2016 年2月3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五十 五只证券投
资基金如下: 银华中国梦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
合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核心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银华 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
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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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银华惠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银华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
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 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 投资管理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
务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 境外投资部、 交易管理部、 养老金业务部、 风 险
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战略发展部等22个职能 部
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
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
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 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 :根据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的原则
进行投资。
投资管理三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 工作 。
量化投资部: 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指数基金、 ETF及主动量化基金的管理) 、
数量化投资策略和模型研究与开发、 量化产品的设计和创新、 为其他部门提供金
融工程支持。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市场营销部: 负责营销策划、 客户服务、 市场推广、 基金销售、 销售渠道 管
理等工作。
机构业务 部: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包括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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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营销、 公募基金的高端客户直销、 公司大客户服务、 协助公司新业务的策划及
营销等工作。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负责开展对外合作及新产品的开发工作。
境外投资部: 负责公司QDII 产品的投资管理, 并协助QDII 产品的设计、 发行
等工作。
交易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养老金业务部: 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市场开发、 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 负责
全国社保基金和地方社保基金等养老金业务的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及风险监控工作 。
运作保障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司电脑信息技术的开发、 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 整合公司互联网相关业务资源, 搭建统一的互联网运营平台。
与合作商进行技术对接,实现PC 端、移动端包括微信、APP等线上用户功能,最
终成为网上综合营销平台。
投资银行部: 负责公司的资本运作, 以及与并购、 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相关
的一二级市场产品设计与实施。
公司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 负责文档、 印鉴管理, 公司品牌 建
设、市场调研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行政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行政、后勤等相关工作。
深圳管理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税务报送, 与主管机关及相 关
单位的联络沟通,以及其他行政工作等。
监察稽核部: 负责揭示、 控制公司各项业务风险, 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
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 督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处理日常法律
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战略发展部:以战略发展为导向,负责国内外资管行业新动向、行业政策、
市场供求、 竞争对手等的调查研究; 负责拟定公司及其子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实
施方案供决策层 讨论和决策; 以实现发展战略计划为目的, 负责对新业务和新经
营模式的发展提出建议及实施方案;负责战略发展相关方案的落地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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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杨文辉;010-58163096。
截至2016年1月25日, 我公司共有员工359人,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大部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本基金基金经理
瞿灿女士, 硕士学位;2011 年至2013年任职于安信证券研究所;2013年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2015年5月25日
起担任银华永益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25日起兼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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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 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即东3
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电话:010-5815328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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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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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4、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依 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独
立运用基金 财产;
(2 ) 依照基 金 合 同获得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收入;
(3 )依法募集基金并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 有 关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6 ) 根据本 基 金 合同及 有 关 规定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 托 管人违 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 办理基 金 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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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勤 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16
(9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 外,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 披 露前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17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 基 金 合同及 有 关 规定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 反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7、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 托 管 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18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 对基金 财 务 会计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 基 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8、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份额发 售 机 构损害 其 合 法权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 止的有 限 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 返还在 基 金 交易过 程 中 因任何 原 因 ,自基 金 管 理人及 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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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8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 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永兴
A、永兴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永兴 A、永兴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或本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认 为 有必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21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要 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依 法 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召集人( 以 下简称 “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 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票的 授 权 委托书 的 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 代理人 身 份 、 代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 方 式开会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召 集人决 定 通 讯方式 和 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22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4、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50% 以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 永兴A 和永兴 B 各自基金份额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当制 作 出 席会议 人 员 的签名 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在公 证 机 关及监 督 人 的监督 下 由 召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永兴 A 份额、 永兴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永兴 A 份额、 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 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3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指永兴A 份额和永兴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50%以上 ) 通过方 为 有 效,除 下 列(2)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永兴 A 份额和永兴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 应当依 法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除 非 在 计票时 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明 , 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各项提 案 或 同一项 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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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由 于 银华永 兴 纯 债债券 型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A 类 基 金份额 不 收
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由 基 金管理 人 拟 订,由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收益 分 配 方案公 布 后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具 体 方案的 规 定 就支付 的 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25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 金 的 销售服 务 费 用于支 付 销 售机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销费 用 以 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服务费等。
(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永兴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永兴 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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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永兴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永兴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永兴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永兴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 本 基 金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满 3 年 后 ,本基 金 将 转换为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 )的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主要
获取持有期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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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回购、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固 定 收 益类金 融 工 具。本 基 金 不投资 股 票 (含一 级 市 场新股 申 购 ) 、
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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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0)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29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
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永兴 A 份额和银华
永兴B 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永兴 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永兴 A 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兴 A 和永兴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
A
T
为自永兴 A 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上一开放日次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T
AV
为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
NUM
为T 日永兴 A 份额的份额余额,
B
NUM
为T 日永兴B 份额的份额余额,R 为在永
兴A 份额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永兴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
M
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永兴 A 份额 上一次开放
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1) 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 T 日闭市后,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T 日永兴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兴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 则 T 日永兴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AT
NAV
计算公式如下:
A
1.00 1 T
??
? ? ? ?
??
??
AT
R
NAV
M
“T 日全部永兴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30
AA
R
A =NUM 1.00 T
M
T ? ? ? 日 全 部 永 兴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2)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永兴 A 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兴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AT
A
AV
NAV
NUM
?
(2) 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永兴 B 份 额封闭期届满日(T 日) ,永兴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T
NAV
计算
公式如下:
??
?
T AT A
BT
B
AV NAV NUM
NAV
NUM
永兴 A 份 额、永兴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永兴A 份额和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永兴 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 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永兴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
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永兴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若 T 日闭市后,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T 日永兴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兴 A 份额应 计收益之和” ,则 T 日 永兴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_
AT
CK NAV
计算公式如下:
_ 1.00 (1 )
AT A
R
CK NAV T
M
? ? ? ?
“T 日全部永兴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A
R
A =NUM 1.00 T
M
T ? ? ? 日 全 部 永 兴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2)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永兴 A 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兴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31
_
T
AT
A
AV
CK NAV
NUM
?
(2) 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_
BT
CK NAV
计算公式如下:
_
_
T AT A
BT
B
AV CK NAV NUM
CK NAV
NUM
??
?
上式中,在永兴 A 非 开放日,
_
AT
CK NAV
为永兴 A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永兴 A 的开放日,
_
AT AT
CK NAV NAV ?
为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
永兴 A、永兴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永兴 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永兴 A 份额首次开放日及永兴B 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永兴 A 份额和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5.在 永兴A 份额首次开放或永兴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交
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交易 日的永兴A 份额
和永兴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以及永兴 A 份 额和永兴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永兴A 份额和永兴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8.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32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 管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托管 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33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永兴 A 份额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 有) 由 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合 同 终止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34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5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 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
本基金认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 2016 年2 月3 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2016 年2 月3 日资产负债表
( 除特别注明 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银行存款 144,045,570.72
结算备付金 17,766,096.42
存出保证金 32,938.90
交易性金融资产 289,369,455.00
其中:股票投资 0.00
债券 投资 289,369,455.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0.00
衍生金融资产 0.0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20,740,366.11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应收股利 0.00
应收利息 6,462,728.31
应收申购款 45,000.00
其他资产 150.00
资产总计 878,462,305.46
负 债 及 所有者 权 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69,981,533.36
应付管理人报酬 45,019.64
应付托管费 12,862.76
应付销售服务费 2,336.99
应付交易费用 5,042.86
应付税费 792,315.20
应付赎回款 248,693,967.67
其他负债 415,348.26
负债合计 319,948,426.74
36
所 有 者 权益
实收基金 442,513,572.02
未分配利润 116,000,306.70
所 有 者 权益合 计 558,513,878.72
负 债 及 所有者 权 益 总计 878,462,305.46
截至2016 年 2 月 3 日, 银华永兴 ( 基金代码:161823)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0.999 元。
37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2 月 3 日,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股票 0.00 0.00%
债券 289,369,455.00 32.94%
权证 0.00 0.00%
资产支持证券 0.00 0.0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20,740,366.11 47.90%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161,811,667.14 18.42%
应收申购款 45,000.00 0.01%
其他资产 6,495,817.21 0.74%
合计 878,462,305.4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2 月3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2 月3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2 月 3 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0.00 0.00%
2 央行票据 0.00 0.00%
3 金融债券 50,015,000.00 8.96%
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15,000.00 8.96%
5 企业债券 168,594,455.00 30.19%
6 企业短期融资券 0.00 0.00%
7 中期票据 70,760,000.00 12.67%
8 可转债(可交换债) 0.00 0.00%
9 同业存单 0.00 0.00%
10 合计 289,369,455.00 51.81%
(五)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 2016 年 2 月 3 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38
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150413 15 农发 13 500,000 50,015,000.00 8.96%
2 122600 12 鑫泰债 500,000 38,940,000.00 6.97%
3 1480109
14 长沙土
开债 300,000
33,435,000.00 5.99%
4 124381 09 衡城投 300,000 30,720,000.00 5.50%
5 1382186
13 满世煤
MTN1 300,000
30,282,000.00 5.42%
(六)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2 月 3 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2 月3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2 月3 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
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2 月 3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因此, 没
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本基金2016 年2 月3 日 ,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32,938.90
2 应收利息 6,462,728.31
3 其他应收款 150.00
4 合计 6,495,817.21
4、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2 月3 日, 本基金未 持有处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2 月3 日,本基金未 持有权证。
39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 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40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 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41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 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42
十 二 、 基 金 上 市 推 荐 人 意 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43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文件;
(二)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四)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五) 《 关于申请募集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2 月5 日
(责任编辑: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