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最近公布的新股发行结果显示,有些投资者中签最终却放弃认购,其中高澜股份约10万股、苏州设计近9万股无人认购,最后由主承销商包销。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且应完善并统一券商为投资者打新的服务标准,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按沪深交易所《IPO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如果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或许有人认为,投资者申购新股了,即使中签,他如果觉得新股不值得投资,也可以临时改变主意,有权利放弃缴款认购。但通过解读《细则》可知上述观点是不对的,投资者一旦参与认购、就承担了中签之后必须缴款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中签之后,如果他资金账户里有钱,券商会自动把钱划走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若券商此时还得考虑投资者是否可能临时变卦,那么整个新股发行认购流程就根本无法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只要投资者认购新股,如果中签就不允许中途变卦放弃缴款,即便将来新股上市跌破发行价、投资者也必须承担缴款义务。
有义务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权利就是新股申购中签的知情权。目前有关各方对投资者的这个权利还没有充分重视。之所以有些投资者中签而没有缴款,是因为账户没有足够资金。而这并非是投资者没有钱,多是因为不知道自己中签而没有预留足够的金额。
现在有些券商服务很贴心,投资者中签之后,会给投资者发短信甚至打电话通知;但有些券商的服务并不如此到位,投资者认购新股后,需要自己查询配号,再与中签号一一核对,如此繁琐的程序,自然有部分投资者难以适应或者没有时间去核对。
笔者认为,必须切实维护投资者新股中签的知情权,并由此强化统一券商为投资者打新的服务标准。
这些服务标准应该具有强制性,比如规定券商必须短信、电话通知中签投资者。无法联系到投资者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而如果券商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投资者放弃认购,那么券商应该承担责任,且投资者有权补缴相应资金获得中签新股。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按《细则》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基本都由承销商来包销,笔者认为这个做法也极为不妥。这可能导致券商群体宁愿投资者中签后不去缴款,而怠行其通知义务。这次新股发行这个券商作为承销商获利,下次其他新股发行,它就有可能投桃报李,让另外一个券商获利。
另外,假设一家IPO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占总股本比例25%的股份,投资者放弃认购了其中15%的股份,那么这些股份就由承销商来包销。根据持股10%以上股东不被认为是社会公众股的规则,承销商所持的15%股份就不属于社会公众股,由此社会公众股比例就将低于25%,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最低条件,这显然是不行的。
笔者建议,对于目前阶段的新股发行,应取消承销商包销做法,部分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必须由其他投资者来认购;如果投资者仍认购不足,则新股发行失败。否则,投资者认购不足,就由承销商来认购,那新股发行很难出现失败案例,发行市场的约束机制又该如何体现?
(作者为资本市场专业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