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1月21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通知,自2月1日起在江苏省和深圳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两部门联合制定的《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持有单位公务卡,信用总额度上限为50万元,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该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公务卡品种,新增了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单位公务卡,而目前推行的个人公务卡是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我国自2007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通过在公务支出领域使用具有“消费留痕”特点的信用卡,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
根据《办法》,单位公务卡是由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超过50万元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办法》明确,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办法》还规定,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此外,财政部和科技部已于20日公开印发通知,要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
“随着公务卡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务卡将逐步取代公务消费中现金支付方式,成为政府公务支出的基本结算手段。财政部门可以对公务卡支付的每一笔公务支出实施动态监控,增强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减少现金交易的漏洞和由此滋生的腐败行为。”白景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