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爱静 通讯员 张永胜
【农村金融时报】
浙江义乌北苑街道黄杨梅村村民季建中没有想到,已过知天命之年的自己最近竟然因为拿到了义务农商银行的一笔30万元贷款而出了名。
季建中从事塑料制品代加工行业已有二十多年。他与义乌农商银行开始打交道,还得从他家当年造房子时申请贷款说起。
当时,村里统一实行旧村改造,按照规定,季建中家可以申请到占地126平方米的宅基地,规划总建筑面积约689平方米。旧村改造,原本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可因为造房子装修等都需要大量资金,即便季建中拿出家中所有的积蓄,依然还有30万元左右的资金缺口。
义乌农商银行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迅速为该村统一办理了“美丽家园”贷款业务,并给季建中发放了30万元的贷款。该贷款期限长,同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利率优惠。这些年,随着自己加工生意的兴旺,季建中已将30万元贷款悉数还清。
前段时间,季建中接到不少大订单,可是家里的储蓄不少已经花在了儿子的电子商务贸易上,自己进原村料所需的资金却稍显不足了。
为此,他尝试过向当地不少银行申请贷款。可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如果要顺利贷到款,要么就提供有效的抵押物,要么就要提供合适的担保人。
季建中心里犯起了嘀咕:抵押物他只有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怕银行的工作人员不认可。可如果找担保人,就要欠别人很大人情,他不愿意这样做。
后来,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义乌农商银行北苑支行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最新的规定,他家的集体土地房产可以用于抵押,办理贷款。
让季建中没有想到的是,他很快就拿到了该行发放的30万元贷款。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得到的这笔贷款,是全国首笔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所谓农民住房,是指农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愿意以自有农民住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自身申请贷款的一种借款担保形式。
长期以来,关乎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关乎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提高的农民住房,始终处于“死权”状态,陷于“沉睡”之中。我国现行的《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据义乌农商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义乌10多年来共启动了200多个村的旧村改造,建新房者达4.1万户,农民住房财产存量巨大,但受限于土地政策,这些农民住房财产权都不能用来抵押贷款。
自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以来,该行专门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流程,制订了相关实施细则,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而义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土等部门也对此高度重视,专门研究相关落实细则,为办理农房抵押贷款开“绿灯”。
“获得了法律支持后,农村庞大的‘沉睡’资产将被激活,为三农事业注入新活力。”中国人民银行义乌市支行副行长王红英表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其根本目的就是让农村现有农业生产资源能有效转化为融资条件,最大限度的破解“三农”融资困局。这项改革试点将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记者了解到,人行义乌市支行将相应制订试点方案及细则,包括: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引入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风险共担机制,把风险降到最低水平;要求试点地区政府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