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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执行注册制是误解

2016年01月09日 07:24    来源: 京华时报    

  备受市场关注的注册制改革已经于去年年底获得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授权决定,该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市场人士对于注册制将在3月1日执行的误解,在2016年证监会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3月1日不是注册制改革启动的结算点,注册制改革将在完成规则后提前公告。

  □证监会发布

  关键词 注册制

  3月1日不是改革启动起算点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根据决定,实行注册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16年3月1日施行,期限为两年。这是否意味着注册制将于3月1日起实施?特别是本周以来,市场还传出了注册制具体实施方案本月将落定的消息。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这里讲的3月1日,是指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两年施行期限的起算点,并不是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的起算点,改革实施的具体时间将在完成有关制度规则后另行提前公告。

  邓舸强调,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需要国务院根据授权对注册制改革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则的起草工作正有序进行,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将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邓舸透露,在注册制正式实施前,证监会将按照现行核准制的要求,继续做好股票发行审核工作。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将做好发行审核工作向注册制过渡的预案,对发行审核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确保实现发行审核工作的平稳衔接。相关方案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 新股发行

  证监会将合理安排新股发行

  股票发行新规已经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首批发行的公司也箭在弦上。针对新规下的第一批新股预计何时发行上市的疑问,邓舸在昨天的发布会上也给出了答案。

  邓舸表示,新的规则发布后,已过会的首发公司需按新规则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履行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按新的信息披露要求修改补充招股说明书,履行会后事项程序。预计上述准备工作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新规下的股票发行启动时间取决于企业上述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证监会将根据市场和交易系统初期运行情况,按照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稳定的原则,合理安排新股发行。

  邓舸进一步表示,为缓解新规下新股发行对交易系统的压力,保证交易系统安全运行,初期新股发行将按各交易日均衡申购的原则安排,后期逐步进行调整。按照目前的做法,为明确市场预期,证监会仍将在企业新股发行核准后,通过证监会微博微信第一时间公布核准企业的家数和名单。

  □上交所发布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纳入监管

  新年伊始,上交所就出监管新政,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纳入监管范畴。近期,上交所进一步采取综合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公司股价比较敏感的战略框架协议,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先后通过信息披露监管问询,督促近10家公司发布补充公告,对未能及时补充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上交所公司监管部之所以将战略框架协议这类自愿性信息披露纳入监管视野,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首先,披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数据日益增加。据统计,2015年,沪市共有近300家上市公司披露战略框架协议类公告340余份,数量为2014年的3倍之多。伴随着上市公司经营和业务转型幅度持续提升,预计该类公告的数量将不断增加,在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中占据较大比重。

  此外,目前有七成战略合作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战略转型,对公司股价有一定的影响。以2014年和2015年两年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例,在此类公告中,近七成涉及“互联网+”、“石墨烯概念”、“生物医药”、“无人机”等上市公司转型新领域和新模式。

  同时,此类公告对股价的推动效应也比较明显。据统计,近七成涉及上市公司转型的战略合作协议披露之后,相关公司股价在3个交易日涨幅超过大盘5%。

  第三,误导性陈述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容易引发股价非理性的炒作。上市公司在披露战略合作协议时,正面描述多风险提示少、笼统含糊多准确披露少、签订时披露多后续进展披露少等倾向比较明显。

  个别公司甚至在明显不具备实施条件和业务准备的情况下,追逐市场热点,迎合市场炒作,在战略合作协议公告中进行夸大性、广告性、模糊性的描述和宣传,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带有通过信息披露维护和拉升股价的动机。

  关键词 案件通报

  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昨天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一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两宗操纵股票价格案、一宗内幕交易案、一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

  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刘钦涛于2015年6月2日,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的“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帖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作出了责令刘钦涛改正,并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操纵股票价格案共有两宗。其一涉及自然人薛黎明。薛在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控制使用“薛黎明”等8个账户,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海阳”在相关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非法获利54.58万元。其二涉及自然人胡捷。胡控制使用26个账户,从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影响“银基发展”价格,非法获利3504.78万元。至此,薛黎明违法所得54.58万元遭没收,证监会还同时对其处以54.58万元罚款;没收胡捷依违法所得3504.78万元,并处以3504.78万元罚款。

  最后两起案件则都与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有关。在内幕交易案中,虞凌云的大学同学俞某为辽机集团转让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控制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辽机集团谈判转让合金投资控制权期间,虞凌云与俞某频繁通话。虞凌云在与俞某通话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合金投资”200余万股,亏损190万元,虽亏损,但其行为也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对虞凌云处以60万元罚款。

  在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辽机集团作为合金投资的控股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大连一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一祥)、大连天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天鸿)、“武丽红”账户持有合金投资股份。合金投资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显示,大连一祥、大连天鸿分别为其第三大、第四大股东;2014年年报显示,武丽红为其第三大股东。辽机集团并未向合金投资报告以上关联关系。2013年10月11日至18日,辽机集团通过“大连一祥”、“大连天鸿”及“辽机集团”账户分别买入“合金投资”共计3000万股,其持股比例达5.89%。辽机集团增持“合金投资”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3年10月16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合金投资”。证监会决定责令辽机集团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对辽机集团未披露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超比例增持未报告及限制期内增持行为予以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期内行为处于100万元罚款共计140万元;同时未披露关联关系主管人员吴岩予以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对辽机集团限制期内增持行为主管人员吴岩处以20万元罚款。对吴岩罚款总计40万元。

  京华时报记者 敖晓波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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