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要求大股东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今年证监会的“1号文”落地,证监会1月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新规明确,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同时,要求大股东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证监会表示,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
同时,证监会称,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记者注意到,《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这是基于原法律法规下形成的历史数据。据2014年至2015年6月底沪深交易所通过竞价系统实际减持的数据显示,三个月中减持不超1%相当于77%的股份受到制约,这意味着此前市场普遍担心的二级市场“减持潮”或将不会出现。
同时,为了保障大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减持规定》除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外,还对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数据显示,2014年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大概比例为4:6,也就是说,大部分大股东减持行为主要发生在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股东减持对二级市场或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此外,该负责人对比了国外市场的减持情况。他说注册制下的美国市场和核准制下的中国市场完全不可比,此次减持规定是针对中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做出的客观安排。
《减持规定》区分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减持规定》从1月9日开始实施,而减持计划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这就意味着今年1月份不会有减持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