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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清除灰色地带

2016年01月04日 10:54    来源: 农村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 张缘成

  【农村金融时报】

  在2015年最后一周的周一下午,P2P行业的监管办法终于如期而至。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过去的一年,P2P行业可谓野蛮生长。在平台数量、交易额迅速膨胀的同时,问题公司、相关案件亦频繁发生。在没有明确监管办法的情况下,相关概念被模糊、偷换,产生了滋生问题的灰色地带,正规的P2P经营模式同部分有非法集资行为的问题平台共同存在,极易混淆,也给行业的发展蒙上阴影。

  “P2P和传统的金融机构能相互补充,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有积极作用。无论监管还是市场,都希望其健康成长,当前要做的是把正规的P2P和非法集资等行为摘开。”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为P2P戴上紧箍咒

  据记者了解,《办法》以2015年7月份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为蓝本,进行了细化和落实,尤其就平台自身定位及职能、资金隔离与监管、信息披露、平台安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说明和要求。

  根据《办法》给P2P平台的定位,该类公司是“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未来,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其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办法》还对P2P平台提出了四条“基本红线”,即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P2P行业野蛮扩张的时期,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为吸引投资者甚至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部分甚至触碰了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此次《办法》通过明确的细则条款要求将平台的功能明确限制到信息中介的本质上。

  据悉,今后正规的P2P平台将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在此定位的基础上,为了更明确地规范P2P平台的行为,《办法》对该行业实施负面清单制,从P2P平台自身行为的角度出发对12项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其中包括不得期限错配,不得混业经营,不得股票配资,不得造假欺诈,不得向非实名用户公开宣传融资项目等。

  同时,P2P平台的线下活动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其他在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将被视为违规。捷越联合创始人兼首席风控官王晓婷则表示,中国征信技术不足以实现纯互联网放贷,许多风控必须通过线下来做,所以除了纯网络借贷平台外,还会有许多线下门店,负责进行风控管理。而《办法》对从事风险管理线下门店的认可在一定程度可以促进这块发展,缓解资产荒。

  “这些条款清晰明了,不但给平台自身一个明确约束,也给投资者在鱼目混珠的市场中区分问题平台给出明确警示和对比项。”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为将P2P行业拉回初衷,起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积极作用,《办法》将P2P平台的网络借贷金额定性为“以小额为主”。并且,P2P平台在风控上则应控制同一借款人在自身平台单笔借款的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以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办法》提倡P2P借款金额应以小额为主,但是未限定单笔最大金额、单户最大借款余额,这给予各平台一定的操作空间。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表示,未来各家平台欲发行较大额度的项目、平台能做多大规模,必须根据自身的风控能力而定。

  而为了防范行业风险,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还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P2P平台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

  探索如何监管

  当前我国P2P行业存在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分布不平衡等情况。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11月末,正常经营运行的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1000多家。约占行业机构的30%。如何对这样一个行业有效监管,成为《办法》的一大重点。

  《办法》不仅明确了对P2P平台自身提出了规则和标准,也明确了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其中,银监会负责对P2P平台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而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也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所以《办法》又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P2P平台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则承担辖内P2P平台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办法》还对P2P平台的准入及其业务经营模式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办法》规定所有P2P平台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需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但《办法》同时也特别指出,“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还将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以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此外,《办法》还针对这些平台最易发生风险的客户资金存管问题做出明确要求,指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对客户资金和P2P平台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来防范P2P平台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

  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汪正红对本报记者表示,该行明年会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作为重点业务,而对于P2P平台的准入,民生银行将会参考这次的《办法》,从P2P平台的业务模式,业务前景以及管理团队等方面来综合考量P2P平台。

  后监管时代的大洗牌

  《办法》的出台对野蛮疯长的P2P平台可谓是一把有效的筛子。对于这样一个影响整个行业的规范措施,监管给予行业18个月的整顿期。可以预见,未来18个月,鱼龙混杂的P2P行业将会迎来较大规模的洗牌。

  盈灿集团总裁、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指出,诈骗平台、带病上线平台、业务不精实力不强而被动卷入旁氏骗局的这三类平台,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均将消失。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也表示,P2P监管细则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行业基础性建设,并加速行业洗牌,行业内平台要支持并拥抱监管才能保护自身,促进行业发展。

  针对之前P2P平台“轻则停业清盘,重则跑路”的乱象,《办法》也明晰了P2P平台的退出机制。《办法》指出,P2P平台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办理备案注销。而P2P平台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办法》同时指出,P2P平台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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