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获悉,12月2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对原股份质押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行为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重点作了三方面修订:一是扩大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和业务类型。明确股份质押数量计算应将一致行动人一并纳入,场内与场外两种质押类型一并计算;二是对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风险做出特别披露要求。明确控股股东被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持续披露进展情况;三是按照质押和解质的不同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做出差异化安排。明确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累计总额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或者解质、解冻股份的累计发生额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深交所介绍,《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表格形式披露股东股权质押相关信息,包括股东名称、质押股数、质权人、质押占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二是进一步明确股东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等情形下,应当披露包括股东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股数及占该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及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具体情况;三是明确了当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股份出现可能被强制过户的风险时,应当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披露实际控制人将面临变更的风险。同时,控股股东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时,还应当就后续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