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五日连发两文防风险 意在收紧险企投资
编者按:12月1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指引),针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内部控制做出更多规定。
近日,安邦、生命人寿、阳光保险等险企连续举牌十多家上市公司,引起一片“哗然”。在市场感叹险企们“土壕”的同时,更有质疑称此举可能会导致险企流动性风险。
12月11日,保监会已经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将对不符合相关流动性风险的险企做资产配置风险排查。
保监会5日内连发两文涉及险资投资,在市场人士看来,监管部门或意在收紧险企投资。
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推动保险机构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的监管工作。其中,有关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应用指引》第3号对保险机构应关注的风险、应配备的人员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进行了细化要求,并提出“保险机构应明确放弃配售等交易的审批授权机制”。
构建“1+N”指引体系
《控制指引》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总指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基本要素,并围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明确细化了关键控制点及主要控制活动等。
《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保险资金具体投资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主要包括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首批发布的配套应用指引包括《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银行存款》《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总指引与配套应用指引共同组成“1+N”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体系,更加体系化和具有操作性。在首次发布的《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中,分别对银行存款投资、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内控标准和流程,将有效防范上述投资领域的主要风险和问题,比如股票投资领域的资产配置风险、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等问题。
下一步,在《控制指引》总、分框架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和监管需要,陆续出台针对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境外投资、衍生品等投资类别的配套应用指引,不断丰富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和标准。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专项第三方审计业务的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全行业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水平。
中国保险资管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上述文件出台后将对保险业产生多方面影响。一是可以提升行业竞争力,保险机构未来要更广泛地拓展业务并参与国际竞争,内控水平是体现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二是可以强化风险管控,降低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放开新的市场和业务。
明确保险机构内控机制
《应用指引》第3号明确,保险机构应当至少关注涉及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相关风险,包括投资范围和投资产品的合规风险、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市场风险、投资决策风险、交易执行及投后管理风险、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风险。保险机构涉及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权益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
《应用指引》第3号要求,保险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权益投资经验的人员开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并配备投资分析、权益投资研究方面人员。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权益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以及覆盖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指令下达、合同签署、交易执行、业务资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细则。另外,保险机构应当成立股票投资研究部门,建立专业的股票投资研究分析平台,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应用指引》第3号还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统一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下达,且经过系统风险控制规则的检查和指令复核操作。保险机构应明确放弃配售等交易的审批授权机制。
目前,中国保险资管业协会已经成立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内控专业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委员分别来自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募基金以及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所有委员均为各单位分管投资、风险控制、审计、法律等内控相关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责任编辑: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