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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涂忠华等五人操纵股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5年12月12日 07:15    来源: 中国证券业协会    

  日前,证监会对涂忠华等五人操纵股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731,643.71元,并处以等额罚款。本案系多名自然人以私募基金为平台,共同操纵股价的典型案例,涉及共同操纵诸多焦点问题。

  证监会认定,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涂忠华、王伟力、薛文聪、周强、郭伟文五人,以深圳市元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公司)名义招揽理财客户,以涂忠华为主导,使用“蒋某军”等18个证券账户,采取盘中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虚假申报撤单、尾市拉抬等方式,大量交易“九鼎新材(002201,股吧)”、“新海股份(002120,股吧)”两只股票,获利19,731,643.71元。其中,涂忠华负责总的投资策略、热点及下单决策,其他四人参与讨论,同时下单、交叉操作、在账户之间交易并在网络发帖配合炒作。涂忠华在共同操纵中起主要作用,薛文聪是大股东,王伟力、周强、郭伟文起次要作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衡量不同当事人在本案共同违法中的职责、作用等因素,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蒋某军等15个账户违法所得13,947,638.67元,并对涂忠华、薛文聪、王伟力、周强、郭伟文处以13,947,638.67元的罚款。该部分罚款,由涂忠华承担5,579,055.46元,薛文聪承担4,184,291.60元,王伟力、周强、郭伟文分别承担1,394,763.87元;没收涂某根等3个账户违法所得5,784,005.04元,并对涂忠华处以5,784,005.04元罚款。

  本案系多名自然人以私募基金为平台,共同操纵股价的典型案例。涂忠华等人提出,本案被处罚主体应该是元成公司,而非其个人。对此,我会认为涂忠华等五人的操纵行为与公司组织完全割裂,其行为的开展不依附于公司的存在,元成公司仅是其招揽客户的工具,元成公司各股东之间是松散的联合体,没有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文件,因此,我会将本案认定为个人违法而非公司违法。

  相比于个人的信誉、能力、可靠性,以机构名义以及资管平台招揽客户,更加容易有效,但是,不能以此为凭借,规避、减轻乃至免除个人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我会将依法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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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晓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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