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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行为

2015年12月04日 07:38    来源: 证券日报    

  《证券日报》记者12月3日获悉,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明确,非公开发行并拟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在发行前向上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上交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上交所确认挂牌条件,不表明上交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指引同时明确,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并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和核查职责,按规定出具核查意见,并就相关法律义务与责任作出承诺和声明。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向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且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人、承销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行需求,制定更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指引同时明确,审议过程中,发生“发行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中止审议的”、“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侦查尚未终结,对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等情形的,上交所可以中止审议。

  发生“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发行人发生解散、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中止审议超过3个月的”等情形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审议。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内容存在明显错误、遗漏、前后表述不一致”、“披露或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上交所可以实施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实施相关纪律处分。

  承销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不勤勉尽责或尽职调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事项的核查、安排或承诺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等情形的,上交所可以实施相关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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