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名下房屋的公示信息“被屏蔽”,小陈怒告银行。但在法庭上,银行拿出的证据却表明,小陈的诉求并不成立:他的房屋信息完全可以查到。这一情况出乎小陈意料,当庭表示,若真是如此,他将撤诉。记者今日获悉,十几天后,小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也就是说,这起前前后后折腾了几个月、各方面都付出了许多成本的案子,最后却以这样一种“乌龙”的方式结束,为什么呢?
房产信息遭遇“屏蔽”
今年6月,小陈在朝阳区买了一套房,因积蓄有限,他便又以这套房屋作抵押,向A银行申请了230万元的贷款。之后,小陈便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正常还款。
但随后,小陈在向B银行申领信用卡时,却出现了问题。业务员在通过银行的最高额抵押查询系统核实小陈房产的真实性时,在该系统中只能查到房屋的产权证号,房屋的所有人、面积、抵押情况等自然信息全都无法看到,仅显示为“房屋正在被业务引用”。
“他还特意拍了张查询页面的照片给我。”小陈说,“当时业务员跟我说,这是之前贷款的银行把信息屏蔽了,你得找他们协商。”
原本只是想申领信用卡,却没想到意外发现了大问题。房子的事可不是小事,据小陈说,他急忙先去了朝阳区房管局,但也没有成功查到自己房屋的公示信息。这更使他认为,自己的房产信息出了问题,是A银行的屏蔽所造成的。
小陈找到了A银行。“当时他们支行领导说可以帮我申请提前还款,但是不能提前解除屏蔽。”小陈说,当时另一位业务员也向他解释称这是银行的规定,之所以屏蔽房产信息,是为了防止房产被二次抵押,“什么时候您还完款什么时候才能显示”。
被告意外拿出证据
小陈不满意这样的答复,将A银行某支行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对方解除对自己名下房屋信息的屏蔽。10月13日,案件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为了应对诉讼,小陈还特意聘请了律师。
但在开庭时,A银行却直接拿出了证据,说他们在开庭前一天专门去了朝阳区房管局,以支行和自然人两种身份分别向房管局现场提出了查询申请,并都顺利查到了小陈房产的相关信息。
这一变故出乎了小陈的意料。在法庭上,他反复强调自己7月份确实曾到房管局进行过查询,却并未查到自己的房屋信息。但在法官向小陈核实他前往的具体日期时,小陈却含糊称“记不太清了”,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确实曾前往房管局查询过。
面对A银行提交的书面证据,自己的主要诉由瞬间瓦解,小陈有些措手不及。在和律师简单交流了一番之后,小陈表示会再去房管局核实情况。“我不知道银行是不是这几天解除了屏蔽,无论怎样,我的诉讼目的达到了。”
开庭是在10月13日,到26日下午,小陈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但他并不愿意接受采访。
而A银行一方也不愿对案件作出回应。
不是屏蔽是业务引用
那么这起看起来有些“乌龙”的案件到底是怎么产生的?银行到底是否拥有“屏蔽”房屋信息的权限呢?
“这种情况确实可能存在,但这并不是屏蔽。”朝阳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道,为了防止“一房二抵”、“一房二卖”等情况的出现,在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这套房屋就不能再同时办理其他业务,“就像一个萝卜一个坑,这家银行先占上了,这个坑就没有了”。
小陈遇到的“房屋信息被引用”就是这样的情况。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银行的引用会持续整个贷款申请的过程,依照规定,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后,引用才可以解除。“但这需要在业务办结后,银行向我们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才可以解除。”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小陈在申请信用卡时,贷款业务还没有办理完毕,在系统中查询时,信息就仍处在被引用的状态。
但在工作中,房管局也确实常遇到银行为了控制风险,没有及时将引用解除的情况,“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联系贷款的银行,要求他们办理解除手续”。
不过,即使是在信息引用期间,房屋信息也并非就此“消失”,当事人如果有查询需求,依然可以在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后,到各区县的房管局服务大厅查询房屋信息。但在小陈申请信用卡时,工作人员仅通过相关系统进行了查询,结果造成了误会。
对这起“乌龙案”,人们现在看到的是结果,而原因,除原被告各有说法外,它给大家的启示至少应有这样二点:沟通交涉中,一定要把问题弄清;若打官司,一定要作好充分准备,要有充足的证据。 刘苏雅 J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