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制图谢瑶
■案情简介
曾先生去年为自己购买了一张两全保险(分红型),趸缴保费600万元。投保之初,曾先生希望通过购买保险提高自身信贷额度,当获知无法实现目的后,曾先生计划退保。查询保单现金价值发现账户内仅有500余万元,要损失近100万元,曾先生对此表示无法接受,并向公司发送律师函进行投诉,坚决要求全额退保。保险公司在接到曾先生投诉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认为保险合同在承保过程无瑕疵,销售过程完全合法、合规,无法满足客户全额退保的诉求。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们在听取纠纷双方的陈述后了解到,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话对曾先生进行了新单回访,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回执等资料齐全,涉及签字部分均由本人亲笔签署,其本人亲笔抄录38个字的风险提示用语,知晓保单中途退保可能会遭受损失、红利的不确定性及犹豫期权益。
调解员们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现场向曾先生讲解了其所购买保险的保险责任,并就保险的意义与攻用向曾先生进行了知识普及,告知其在考虑购买保险时,应以获得保险保障为目的进行投保;同时,向其介绍了保险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投保单上的签字为本人亲笔签写,保险合同成立,公司无法满足其相关要求。介于调解现场的实际情况,调解员们建议公司对既有调解方案适度进行调整,同时劝说曾先生放弃过高的不合理诉求。经过近4个小时的现场沟通说服工作,最终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们的建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日常生活中,人们抵御风险的意识与能力逐渐提高,但风险却无法被预知。保险可以被理解为在风险发生时,让购买了保险的消费者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即汇集千万人之财力来抵御个人的不可预风险,其中每个消费者都是参与者,同时也是受益者。随着现代生活的发展,保险产品在较为单一的保险功能基础上,衍生出了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理财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既满足了保险业产品创新的需要,又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各类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承保过程中应当更加关注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和投保需求,特别是对大额保单的承保更应当审慎关注,以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的发生。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以能够获得保险保障和保险收益为目的,其间如果掺杂着太多其他目的,最终也许要承担许多对自身不利的各类风险。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