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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年11月04日 13:3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3】1473 号文准予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同时

  1、本基金份额支付机制将导致投资者账户中每月末份额余额发生变动

  2、本基金份额支付计算为:投资人日历月末支付资产=份额支付基数×份额支付基准

  份额支付基数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进行调整:

  (1)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进行调整;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在当月份额支付后进行调整;

  (3)每年基金份额折算后进行调整。

  3、本基金份额定期支付机制,在每日历月末将按照计算公式支付固定金额资产到投资者账户,而由于债券市场利率水平、

  宏观经济波动、资金供给以及市场情绪等方面影响导致基金组合价值可能面临一定波动,因此,在日历月末遇到上述市场极端

  情况时,为保证本基金支付金额的稳定性,本基金将有可能支付投资者期初所投资金本金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52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 5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运作周期、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 ........................................................ 57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支付 .................................................................................................................... 59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6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 6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7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融资、融券 ........................................................................................................ 8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业绩 .................................................................................................................... 8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 89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9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9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 .................................................................................................................. 10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06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五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第二十六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39

  第二十七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八部分、备查文件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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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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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鑫月

  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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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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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运作周期:本基金的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自每一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

  41、折算周期:本基金设置每两个运作周期折算一次,每两次份额折算之间

  的期间(不含折算基准日,下同)为一个折算周期,首个折算周期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到第一次基金份额折算日的期间

  42、自由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设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放

  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 15 个工作日。

  43、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设置受限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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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 2 个封闭期和 1 个受限

  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在受限开放期赎回本基金,本

  基金将收取赎回费。

  44、份额支付基准:指(同期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X (0% X 2.5%))

  /12,该基准由基金管理人在每自由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布。

  45、份额支付基数:做为每日历月末支付资产多少的基数,日历月末支付资

  产=份额支付基数×份额支付基准

  46、份额支付:指基金管理人在每一运作周期内每个日历月末将按份额支付

  基准和投资人份额支付基数计算并支付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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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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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

  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 ETF

  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ETF 销售部、市场服

  务部、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

  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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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

  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4、量化及 ETF 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

  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

  管理。

  6、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产品在机构客户等渠道的销售。

  9、ETF 销售部:负责公司 ETF 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客

  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1、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2、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14、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5、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

  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

  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18、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

  常办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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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研究员级

  高级工程师,葛洲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电葛洲坝站站长、书记,葛洲坝水力发

  电厂办公室主任兼外办主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华能房地产

  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住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2005 年 5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

  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

  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

  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

  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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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天广先生,监事,金融学学士,注册会计师、律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分别在万科财务顾问公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工作;1998 年起

  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任副处长、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行部总

  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行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2 月

  进入长城证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

  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赵春来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阳光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先后

  任职于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管理部、投资研究部、风险监管部、投资管理

  总部等部门,从事宏观经济、股票债券研究、行业公司研究,投资业务风险监管,

  自营投资交易、管理等工作;也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交易部交易主管。现任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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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副总经理。2011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 年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

  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公司督

  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卫明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国家工商局市场司主任科员,国泰君

  安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非上市公众公司

  部等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0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袁媛女士,经济学学士、硕士。曾任职于齐鲁证券北四环营业部,也曾担任

  中航证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等职务。2013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资深研究员;自 2014 年 4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

  具有 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袁媛女士目前兼任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和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毛从容 2014 年 3 月 20 日—2015 年 4 月 2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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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 PING(汝平) 2014 年 3 月 20 日—2015 年 4 月 2 日

  袁媛 2014 年 6 月 10 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毛从容女士,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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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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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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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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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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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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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

  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

  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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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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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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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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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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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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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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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

  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产估值和基金净值

  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

  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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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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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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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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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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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7)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邮编:321015)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项喻楠

  传真:0512-69868389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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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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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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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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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62272108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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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陈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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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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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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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www.cs.ecitic.com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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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4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41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43)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4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42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4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43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4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45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5ifund.com

  (55)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5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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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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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6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4)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48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6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6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9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6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联系人: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7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50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8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51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3]1473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

  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需全额

  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52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基金管理人也

  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

  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0.24%

  50 万≤M<200 万 0.12%

  200 万≤M<500 万 0.032%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0.60%

  50 万≤M<200 万 0.30%

  20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1000 元/笔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53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

  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 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

  5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9,403.58+100)/1.00=99,503.58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

  本基金份额 99,503.58 份。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55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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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周期、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

  一、基金的运作周期

  本基金设定运作周期,每相邻两个自由开放期之间运作时段为一个运作周期,

  时长为 6 个月。

  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自由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首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

  自由开放期,下一个运作周期为首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六个月,以此

  类推。

  二、基金的自由开放期

  本基金在相邻两个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放期内赎回基金,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自由开放期,每个自由开放

  期为 5 至 15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自由开放期

  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自由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在自由开放期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三、受限开放期

  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设置受限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

  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 2 个封闭期和 1 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三个

  月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

  后的三个月对日。上述对日若为非工作日的,受限开放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在上述日期无法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受限开

  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

  每个受限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在受限开放期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将收取赎回费。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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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

  15%(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时或在该受限开放期所在的运作

  周期的前一个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

  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

  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

  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占比未超过特定比例(含),则对当日

  的申购、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

  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对当日的申购申请按照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占当日实际有效

  申购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四、运作周期、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

  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即 201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3 年

  6 月 29 日,2013 年 4 月 1 日(因 3 月 31 日为星期日,所以调整为 2013 年 4 月

  1 日)为受限开放期,假设第一个自由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自由

  开放期为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3 年 7 月 5 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6 个月,即 2013 年 7 月 6 日至 2014 年 1 月 5 日,则 2013 年

  10 月 8 日(因 10 月 6 日为法定节假日,所以调整为 2013 年 10 月 8 日)为受限

  开放期,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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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支付

  一、份额支付的时间

  本基金在每一运作周期内每个日历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按份额支付基准进行

  一定数量的份额支付。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的,当月末不进行份额支付。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前述份

  额支付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份额支付的原则

  1、本基金设立定期支付的机制,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后自动默认为同意支付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的支付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申请,而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基准定期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份额支付。

  2、投资人在每一运作周期内日历月末支付的资产金额将基本保持一致(投

  资人在运作周期内提出申购、赎回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按确定的份额支付基数

  计算出投资人每日历月末应当支付的资产金额,并反算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进

  行份额支付,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份额支付后的现金。份额支付后,登记机构

  将相应调减投资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在当月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参与该日历月末的份额支付,在当月内

  赎回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按先进先出法扣减投资者份额余额后再重新计算投

  资者日历月末的份额支付基数。

  4、本基金份额支付日将暂停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支付日如遇本基

  金自由开放期或受限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于自由开放期或受限开放期进行

  基金份额支付,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5、本基金份额支付将以投资人账户份额余额为限进行支付,若投资人当月

  支付份额大于账户持有余额,则基金管理人将全额赎回投资人份额余额用以进行

  当月份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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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运作状况规定月末支付份额的最低数额,基金管

  理人规定或变更月末支付份额最低数额时,需提前 2 个工作日公告。

  三、份额支付的计算

  1、份额支付基准:

  B=(同期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X (0% X 2.5%))/12

  其中,B 为投资者的份额支付基准;

  该基准由基金管理人在每自由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布。

  2、份额支付基数:

  A=A0+∑S-∑(R×P0)

  其中,A 为投资者的份额支付基数;

  A0 为初始份额支付基数,基金成立后,投资人的初始份额支付基数为认购

  确认份额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的乘积,每次基金份额折算后,投资人的初始份额

  支付基数更新为折算基准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数与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基金份额

  净值(即 1.000 元)的乘积;

  S 为投资人在一个折算周期内的每笔净申购金额,每笔净申购金额将于申购

  当月份额支付后计入投资人份额支付基数;

  R 为投资人在一个折算周期内的每笔赎回确认份额;

  P0 为投资人每笔赎回确认份额所对应的初始认/申购份额净值,若某笔赎回

  确认份额为最近一次折算前认/申购并经过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则该笔赎回

  份额所对应的初始认/申购份额净值为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即 1.000 元)。

  即份额支付基数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进行调整:

  (1)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进行调整;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在当月份额支付后进行调整;

  (3)每年基金份额折算后进行调整。

  3、投资人日历月末支付资产=A×B=份额支付基数×份额支付基准

  其中:A 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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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准

  份额支付日,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人份额支付基数计算出投资人每日历月末

  应当支付的资产金额,并反算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进行份额支付。投资人在同

  一运作周期内所有日历月末支付的资产金额将基本保持一致(投资人在运作周期

  内提出申购、赎回除外,同时各月末支付资产金额因数据精度处理可能导致尾数

  差异)。

  支付资产及支付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份额支付的方式

  每次份额支付日也是该次份额支付的权益登记日,即该日登记在册的且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该次份额支付的对象。对于份额支付权益登记

  日 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机构在 T+1 日确定支付资产及支付份

  额,并将上述用于份额支付的基金份额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中进行扣减。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支付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本基金投资人最低账户持有份额为 500 份,投资人如因份额支付或赎回导致

  投资人持有份额低于最低账户持有份额,基金管理人将代投资人发起强制赎回。

  五、本基金份额支付的资金清算流程与赎回业务的资金清算流程保持一致。

  六、举例

  以下金额及份额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采用四舍五入的

  方法。

  1、假定某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时认购 50,000 元(净额)景顺长城鑫月薪定

  期支付债券基金,本基金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成立时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投资人份额余额为 50,000 份;

  2、该投资人在 2013 年 4 月 1 日本基金受限开放期赎回 25,000 份景顺长城

  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2013 年 4 月 1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

  受限开放期赎回费率为 1%,则该投资人赎回资产为:

  25,000×1.028-〔 (25,000×1.028) ×1% 〕=25,44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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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3 年上半年,经公告后本基金的份额支付基准为:

  (同期 6 个月银行定存利率(税后)+ 1.5%)/12=(2.8%+1.5%)/12=0.358%

  则该投资人在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2013 年 1 月末、2 月末、3 月末、4

  月末、5 月末、6 月末得到的定期份额支付如下:

  投资者月

  基金

  份额支付日期 当月支付基金份额 末可获

  净值

  支付资产

  份额支付基数=50,000 元

  当月应支付资产:

  50,000×0.358%=179 元

  177.40 ×

  当月应支付份额: 1.009

  2013 年 1 月 31 日 1.009

  179/1.009=177.40 份 =179.00

  元

  本月支付后投资者份额余额:

  50,000-177.40=49,822.60 份

  支付后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50,000 元不变

  份额支付基数=50,000 元

  当月应支付资产:

  50,000×0.358%=179 元

  174.80 ×

  当月应支付份额: 1.024

  2013 年 2 月 28 日 1.024

  179/1.024=174.80 份 =179.00

  元

  本月支付后投资者份额余额:

  49,822.60-174.80=49,647.80 份

  支付后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50,000 元不变

  份额支付基数=50,000 元

  当月应支付资产: 174.12 ×

  50,000×0.358%=179 元 1.028

  2013 年 3 月 29 日 1.028 =179.00

  当月应支付份额: 元

  179/1.028=174.12 份

  本月支付后投资者份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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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647.80-174.12=49,473.68 份

  支付后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50,000 元不变

  份额支付基数=50,000-25,000×1.000

  =25,000 元

  当月应支付资产:

  25,000×0.358%=89.50 元

  86.06 ×

  2013 年 4 月 30 日 1.040 当月应支付份额: 1.040

  89.50/1.040=86.06 份 =89.50 元

  投资者份额余额:

  49,473.68-25,000-86.06=24,387.62 份

  支付后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25,000 元不变

  份额支付基数=25,000 元

  当月应支付资产:

  25,000×0.358%=89.50 元

  86.39 ×

  当月应支付份额: 1.036

  2013 年 5 月 31 日 1.036

  89.50/1.036=86.39 份 =89.50 元

  投资者份额余额:

  24,387.62-86.39=24,301.23 份

  支付后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25,000 元不变

  份额支付基数=25000 元

  当月应支付资产:

  25,000×0.358%=89.50 元

  86.06 ×

  当月应支付份额:

  2013 年 6 月 28 日 1.040 1.040

  89.50/1.040=86.06 份

  =89.50 元

  投资者份额余额:

  24,301.23-86.06=24,215.17 份

  支付后份额支付基数保持 25,000 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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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的每第二、第四、第六……(以此类推)第2N个运作周期的

  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第二、第四、第六……(以此类推)第2N个运作周期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如遇本基金份额支付日或自由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于份额支

  付日或自由开放期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两个运作周期折算一次。

  四、折算周期

  本基金设置每两个运作周期折算一次,每两次份额折算之间的期间(不含折

  算基准日,下同)为一个折算周期,首个折算周期为基金成立日到第一次基金份

  额折算日的期间。

  五、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的基金净资产/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总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的份额数×折算比例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时间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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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本基金的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如:2014年10月17日为

  本基金的第二个运作周期的最后一日,则2014年10月16日为本基金第二个运作周

  期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即2014年10月16日为本基金的在2014年的份额折算基准

  日定期份额折算日),持有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10,000份,此时景

  顺长城鑫月薪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份额折算后,景顺长

  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则该持有人此时持有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11,200份。

  七、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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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包括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自由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以及受限开放期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

  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后的三个月对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

  期结束后的 5 至 15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自由

  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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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 2014

  年 3 月 20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其中,2014 年 6 月 20 日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

  期的受限开放期。2014 年 9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为第一个自由开放期。并

  于 2014 年 10 月 18 至 2015 年 4 月 17 日进入本基金第二个运作周期,2015 年 1 月

  19 日为本基金第二个运作周期的受限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

  占该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

  超 15%(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时或在该受限开放期所在的运

  作周期的前一个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

  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

  (即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

  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占比未超过特定比例(含),则对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

  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对当日的申购申请按照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占当日实际

  有效申购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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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

  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赎回或

  份额支付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时,剩余账户份

  额余额将由基金管理人代投资人发起强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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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对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收取相同的申购

  费,对在受限开放期和自由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投资人将分别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

  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0.24%

  50 万≤M<200 万 0.12%

  200 万≤M<500 万 0.032%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0.60%

  50 万≤M<200 万 0.30%

  20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1000 元/笔

  2. 赎回费

  受限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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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率 1%

  自由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赎回费率 0%

  受限开放期、自由开放期定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受限开放期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受限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受

  限开放期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

  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70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6%。并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99,403.58/1.062=

  93,600.36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则可得到 93,600.36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本基金自由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其中,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在自由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00

  元

  即:投资者在自由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0.00 元。

  (2)在本基金受限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1%,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1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受限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赎回费率为 1%,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1%=106.20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106.20=10,513.80 元

  即: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13.8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72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若自由开放期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自由开

  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若自由开放期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自由开放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73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7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75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76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

  稳定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

  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在

  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

  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产品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期限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及证券选择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

  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资产的增值。

  77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

  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自由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自由开放期的流动

  性需求,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

  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运作周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3、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

  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

  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在对于收益率曲线

  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

  构配置策略,包括: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等。

  4、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

  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

  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当宏观经济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

  比例,降低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相反,当宏观经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

  比例,提高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此外,还将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

  78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主要投资主体的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

  在中国市场分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

  面和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

  分析,以确定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5、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

  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各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

  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

  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

  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3)时机策略

  ⅰ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79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

  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

  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在每个受限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该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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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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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7%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复核

  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82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04,459,867.30 95.72

  其中:债券 104,459,867.30 95.7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36,578.62 1.77

  7 其他资产 2,735,475.99 2.51

  8 合计 109,131,921.9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84,492,867.30 142.2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967,000.00 33.6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04,459,867.30 175.8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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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2565 12 邵城投 200,000 20,478,000.00 34.47

  2 112097 12 亚厦债 108,050 10,815,805.00 18.21

  3 124580 14 淮开控 100,000 10,572,000.00 17.80

  4 122789 11 象屿债 100,000 10,393,000.00 17.50

  5 098098 09 悦达债 100,000 10,168,000.00 17.1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027.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8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应收利息 2,727,448.0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35,475.99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85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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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4 年 3 月 20 日至

  3.70% 0.14% 3.51% 0.01% 0.19% 0.13%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3.89% 0.08% 1.92% 0.01% 1.97% 0.07%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3 月 20 日至

  7.73% 0.12% 5.50% 0.01% 2.23% 0.11%

  2015 年 6 月 30 日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87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

  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4 年 3 月 20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88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9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90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91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92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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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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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95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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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7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98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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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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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进入自由开放期;

  23、本基金申购、受限开放期内的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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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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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

  金,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

  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转出债券

  回收本息的灵活性,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债券型基金如果在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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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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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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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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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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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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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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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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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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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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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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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受限开放期内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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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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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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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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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

  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

  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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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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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依据法律法规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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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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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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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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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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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支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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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

  期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在每个受限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该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B、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D、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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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G、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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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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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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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不承担基金份额支付的复核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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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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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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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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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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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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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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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2、我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关于确定第一个运作周期份额支付基准及调整持有人交易资料寄送服

  务的公告》,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

  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电

  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单。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

  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8-606)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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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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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5 年 9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支付公告》

  2015 年 9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陆金所资管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5 年 8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国都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停止在中

  信证券(浙江)所有代销业务的补充公告》

  2015 年 8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金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

  次受限开放期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停止在中

  信证券(浙江)所有代销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

  次受限开放期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7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

  次受限开放期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新浪仓石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3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支付公告》

  2015 年 7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中信期货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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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 年 7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支付公告》

  2015 年 6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中国民生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5 年 6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天风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支付公告》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川财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利得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4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5 年 4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汇付金融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 年 4 月 20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至 5 月 11 日第二个自由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至 5 月 11 日第二个自由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至 5 月 11 日第二个自由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140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支付公告》

  2015 年 4 月 16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确定第三个运作周期份额支付基准及第三次受限开放期净赎回最大比例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10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折算方案的提示性公告》

  2015 年 4 月 3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鑫月薪定

  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 年 4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支付公告》

  2015 年 4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3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41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七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2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八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143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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