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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强化投资者权利保护

2015年07月13日 07:21    来源: 中国证券报    

  “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日前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论坛上指出,应进一步修改《证券法》,形成规范证券市场的良法,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的权利保护。

  对于本次《证券法》修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平准基金可以考虑写入《证券法》。二是《证券法》的修改应该与《期货法》联动互动。李曙光指出,新修订的《证券法》应在如何监管股指期货规则方面进行调整,特别是在有关保证金方面。他表示,目前市场上并没有期货法,只有一个期货管理监管条例,期货法的立法实际上更紧迫,因为它涉及到对于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问题,而股指期货在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当中要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因此一定要让证券法和期货法协调、互动、联动。

  三是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混业监管体制。李曙光认为,这次“股灾”表明,现在的市场交易都是跨市场、跨期现的交易。为此,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特别是跨市场、跨期限的监管应该成立一个综合委员会。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短期的政策效应是非常必要的,但它毕竟是短期措施,长效的机制就是法治,而法治的核心内容是良法善治。王利明建议,进一步修改《证券法》,形成规范证券市场的良法。一方面要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的权利保护。比如,修订草案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分红权,规定了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鼓励的决策安排,但是在法律层面中找不到违反该条的法律责任,所以还需要细化规定,增强有关分红制度的刚性,规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另一方面,在有关内幕交易信息、操纵市场等方面应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证券法》配套,针对现在的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此外,针对证券违法行为,在强调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该重视民事责任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董事、高管在个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方面的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就充实和强化中小股东分红权的制度设计而言,从表面上看,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能够和中小投资者一样“与民同乐”,但实际上可以通过大量的毫无约束和限制的关联交易变相分红。因此,建议在今后立法上规定,凡是有盈利的公司必须拿出税后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以现金红利分发给投资者;如果公司亏损导致无红可分,能否启动专项的审计调查,如果发现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董监高有掏空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启动问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表示,本轮《证券法》修订草案在集团诉讼方面有三方面创新。一是确立了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二是试图把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三是扩大了证券领域的民事救济的保护范围,原来只有虚假陈述可以进行民事诉讼,现在试图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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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强化投资者权利保护

2015-07-13 07:21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日前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论坛上指出,应进一步修改《证券法》,形成规范证券市场的良法,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的权利保护。

  对于本次《证券法》修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平准基金可以考虑写入《证券法》。二是《证券法》的修改应该与《期货法》联动互动。李曙光指出,新修订的《证券法》应在如何监管股指期货规则方面进行调整,特别是在有关保证金方面。他表示,目前市场上并没有期货法,只有一个期货管理监管条例,期货法的立法实际上更紧迫,因为它涉及到对于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问题,而股指期货在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当中要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因此一定要让证券法和期货法协调、互动、联动。

  三是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混业监管体制。李曙光认为,这次“股灾”表明,现在的市场交易都是跨市场、跨期现的交易。为此,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特别是跨市场、跨期限的监管应该成立一个综合委员会。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短期的政策效应是非常必要的,但它毕竟是短期措施,长效的机制就是法治,而法治的核心内容是良法善治。王利明建议,进一步修改《证券法》,形成规范证券市场的良法。一方面要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的权利保护。比如,修订草案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分红权,规定了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鼓励的决策安排,但是在法律层面中找不到违反该条的法律责任,所以还需要细化规定,增强有关分红制度的刚性,规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另一方面,在有关内幕交易信息、操纵市场等方面应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证券法》配套,针对现在的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此外,针对证券违法行为,在强调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该重视民事责任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董事、高管在个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方面的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就充实和强化中小股东分红权的制度设计而言,从表面上看,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能够和中小投资者一样“与民同乐”,但实际上可以通过大量的毫无约束和限制的关联交易变相分红。因此,建议在今后立法上规定,凡是有盈利的公司必须拿出税后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以现金红利分发给投资者;如果公司亏损导致无红可分,能否启动专项的审计调查,如果发现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董监高有掏空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启动问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表示,本轮《证券法》修订草案在集团诉讼方面有三方面创新。一是确立了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二是试图把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三是扩大了证券领域的民事救济的保护范围,原来只有虚假陈述可以进行民事诉讼,现在试图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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