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完善再融资制度是避免上市公司圈钱的利器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下半年以来,至少已有12只上市不足一年的次新股增发。从募资投向来看,相当一部分所募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次新股趁牛市囤积资金的迹象明显。笔者认为,要尽快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防止圈钱和资源浪费。
目前IPO发行市盈率受到一定约束,IPO“三高”发行基本销声匿迹。但其实“三高”发行是在以滞后形式出现,即公司上市后爆炒股价,然后上市公司趁机高价再融资(多为定向增发)。
如果说之前IPO“三高”发行,大量公司巧立募投项目,超额募集资金并未用于公司经营;那么现在不少上市公司同样可能闲置募集资金或者停止募投项目。
目前,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时间间隔限制,主要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但是,若上市公司再融资以非公开发行形式进行,这条限制也可得以规避。事实上,目前上市公司各种形式的再融资中,非公开发行所设的门槛是最低的。从理论上讲,只要证监会审批速度够快,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就可以在一年内进行几次甚至更多。
而定向增发对象之所以愿意为上市公司高价再融资捧场,是因为有其利益在里面。比如有的大股东为保证公司定增成功,会对定增对象作出收益保底承诺。大股东之所以敢如此保证,也是由于其控制着上市公司的运作及其信息披露情况——在定增对象持股满12个月解禁之后,上市公司高送转、大订单等利好消息满天飞,可帮助定增对象获利退出。
上轮大牛市顶峰时期,一些上市公司趁机推出巨额再融资计划,成为压垮牛市的最后一根稻草,教训可谓深刻。为避免重蹈覆辙,笔者认为应该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
首先,抬高上市公司再融资门槛。当前定向增发门槛极低,其中可能诱发诸多问题。《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包括在第六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等主观性的指标,这些条件应该同样适用于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治理一团糟,没有资格进行公开发行,同样也不应该允许其定向增发。
其次,严格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时间间隔限制和融资额度限制。可规定上市公司每三年有一次再融资资格,且每次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当时上市公司净资产的50%。虽说市场资金充裕,但这些钱不应只供几家上市公司使用,场外还有更多的企业需要资金来支持其发展,它们的融资难问题同样需要解决。
第三,强制上市公司对再融资的盈利前景进行预测。目前《管理办法》对这方面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但再融资不能不问其未来收益。强制披露盈利前景可以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价值判断,对不计收益的再融资圈钱行为形成制约,同时这有利于未来落实再融资主体的相关责任。
第四,强化再融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上市公司不能光享受再融资的权利,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再融资不达盈利预测50%的,要追究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且证监会在未来3年应拒绝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