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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05月20日 09:22    来源: CE.cn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

  0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8]838 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08 年 10 月 10 日基金部函

  [2008]438 号文件《关于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

  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

  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4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未

  经审计)。

  1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45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7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5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9

  十二、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 7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7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九、风险揭示 ............................................................. 86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7

  2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盛世创

  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3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

  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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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通过场外认购和通过场内认购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6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

  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7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7,350 49%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8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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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科长、审计科副经理、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第二证券交易部副总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席会计师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曾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召集人,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师、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

  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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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

  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伍旋先生,国籍中国,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2006 年 6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5 年 2 月起兼任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伍旋先生具备基金从业

  资格。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7 月 黄鑫先生

  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7 月 黄鑫先生、唐文杰先生

  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2 月 唐文杰先生

  2011 年 12 月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伍旋先生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15 年 2 月起兼任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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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

  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权益投资官,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动力增长基金、鹏华品牌传

  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基金、鹏华地产分级基金、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鹏华丰收债券基金、鹏华

  双债保利债券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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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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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定期召开全体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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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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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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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

  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

  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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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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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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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010789

  联系人:周樱

  (二)代销机构:

  (1)银行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网址:www.95599.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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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亚苹

  公司网站:www.boc.cn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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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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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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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20)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3)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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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ccb.com

  2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券商代销机构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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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6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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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 4、18、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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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11 楼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551-2207935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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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1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网址:www.cgws.com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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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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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31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www.pingan.com

  3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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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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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3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8) 第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 888 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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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李珍

  咨询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4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八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4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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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5)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苏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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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jhzq.com.cn

  4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5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热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1)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高颂

  联系人:林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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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www.ytzq.net

  5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5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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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57)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服务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5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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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站:www.dxzq.net

  6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6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6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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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6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6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第三方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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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章

  网址:www.ehowbuy.com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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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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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三)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鹏华

  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鹏

  华创新关于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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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08]838 号文批准募集

  发售。募集期从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到 9 月 26 日止,共募集 1,144,932,018.81 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 10,243 户。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

  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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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使用相应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

  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46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相应进行调整,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

  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中国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或赎回,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转换

  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3、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25 日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和相关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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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则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鹏华创新关于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场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我公司

  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2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

  4、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

  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关于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次最低扣款额按照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最低

  申购金额的公告》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场外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

  务规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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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

  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6、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

  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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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由实际转出的基金份额当日净资

  产总值在扣除相应的转换费用后,除以转入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后确定。基金份额份数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50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

  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51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基

  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

  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

  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间转换

  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52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转换、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53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鹏华创新关于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该名单调整的内容投资者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

  人可不就此再行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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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理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理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4、本基金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的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

  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

  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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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

  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

  以现金形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例 1: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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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

  据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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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

  结算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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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

  对低估的股票,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

  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

  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期以内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策略,第二层

  次是“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

  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

  投资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技术指标、市场资金构成及流动

  性情况,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对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

  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

  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 所投资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包括两类:高

  新技术产业创新类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创新类上市公司。本基金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创新

  类上市公司主要是指在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农业、新型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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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机电一体化、医药与医学工程、环境保护、航空航天、地球、空间及海洋工程、核应用等

  技术领域内主业突出、通过自主创新及技术产业化获得技术优势且能够保持较高利润率水平

  的上市公司。本基金所投资的传统产业创新类上市公司是指传统产业类中已完成或正在管理

  制度、商业模式、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好潜在发展前景

  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会致力于发掘那些通过在管理制度、商业模式、营销体系、

  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而使得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以提升,

  具有较好潜在发展前景和持续盈利增长能力的传统产业创新类上市公司。

  (1)个股选择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致力于选择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

  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作为主要的股票投资

  对象。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

  上市公司股票,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

  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

  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的步骤如下:

  1)备选股票的初筛选

  首先剔除 ST、*ST 类股票,然后剔除最近两年中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公司的财务报告

  有重大问题的股票,剩下的股票构成本基金初选的备选股票库。

  2)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界定和初步筛选

  对本基金初选的备选股票所属企业,借助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分

  析企业的研发(R&D)投入规模及其强度、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企业的研发(R&D)能力、

  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能力以及对企业的自主创新效果进行评价来衡量和识别企业是否具有

  自主创新型企业属性,同时对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初步筛选。

  研发(R&D)投入规模及其强度分析:公司为保证技术领先地位,进而获取

  超额利润率,在研发资金上应确保资金支持的规模和持续性;同时,确保人

  力资源投入与经费投入水平适当增长。对企业 R&D 投入强度的评判,所采用

  的主要量化指标包括:R&D 投入强度、人均研发费用、R&D 团队强度、技术

  引进投入强度等;

  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辨识:通过一些可辨识的自主创新行为,对企业的自主

  创新进行分类和界定,比如: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流程创新、管理创新(管理方法、制度)等。在辨别企业是否具有自主创新

  属性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从行为的预期效果来进行论证,只有能够达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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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用、成本与价格的协调,实现成本与创新之间的有效平衡,即价值创新的

  行为,才能确定为创新性行为,这样的企业才能确定为具有自主创新型企业

  的属性;

  企业的研发(R&D)能力分析:主要采用的分析指标包括:自主创新产品率、

  主要产品更新周期、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

  能力等;

  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能力分析:对有些企业而言,尽管不断有创新活动,却

  不能产生利润,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能力欠缺,无法实

  现成果的商业价值。因此,本基金将对企业的自主创新管理能力的各方面进

  行分析,比如:企业的技术前瞻能力、企业的技术管理能力(是否具有科学

  规范的研发管理体系、激励和人才培养机制)、企业创新与发展战略的匹配

  能力、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以及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等;

  企业的自主创新效果评价:针对具体的创新项目,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销售

  收入边际增长率、毛利率边际增长率、投入资本回报率等指标来衡量项目的

  预期投资回报率,进而对项目的创新效果进行评价;

  初筛选:通过以上步骤,筛选出具有自主创新型企业属性的股票。

  3)股票所属企业的竞争力评估

  对按照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行业研究小组会进一步地对股票所属企业的竞争力进

  行综合评估,并从中筛选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的企业股票作为投资备选对象。对于企业是

  否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行业研究小组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企业所属产业具有较强的政策扶持力度;

  企业所在行业具有相对合理的产业结构;

  企业具有主业突出、通过自主创新及技术产业化获得技术优势且能够保持较

  高利润率水平的特征(就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企业而言);

  企业通过在管理制度、商业模式、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

  行创新而使得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以提升;

  企业的 R&D 具有高投入高产出的特征,即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企业能够在国内市场形成一定的进入壁垒;

  与国际上同行业的类似企业相比,其技术可以保持与国际领先水平同步,同

  时具有成本优势;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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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将竞争力优势转化为持续盈利能力。具体体现为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增

  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在可预期的未来仍将继续保持这种增长趋势;净

  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股票所属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评估

  对按照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行业研究小组将对股票所属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进行

  评估,以便确保被筛选出来的股票所属企业的财务状况健康。财务健康状况的评估内容以及

  评估中所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

  盈利能力:EBITDA、净利润率、毛利润率、每股收益;

  投资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回报率;

  成长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

  负债水平:权益负债比率、净债务/EBITDA、EBIT/利息支出;

  现金获取能力:每股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

  5)股票价值评估

  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行业研究小组将进一步地进行价值评估。针对股票所属

  产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同时本基金将立足全球视野,在综合

  考虑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外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相对价值评估,甄选价值

  相对低估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6)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由三类股票组成:第一类是按照以上五个步骤筛选出来的具有竞争

  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

  票;第二类是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

  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第三类是新股。

  行业研究小组的研究员将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该备选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维护和更新。

  (2)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1) 基金管理小组确定拟买入股票名单:基金管理小组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通过对

  个股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市场状况的分析,再结合对个股的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断,从

  备选股票库中精选拟买入股票名单。

  2)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定的行业配置权重和个股权重范围内初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基

  金管理小组在拟买入股票名单的基础上,结合对行业布局(如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行业

  配置的分散程度)的考虑、对股票投资基准的考虑(如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偏离投资基准过

  大,则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就会过高)以及对投资限制条件(如备选股票库中各类股票的投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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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比例限制;基金经理设定的关于大、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的限制条件等)的考虑,在确

  定的各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权重范围内,初步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3) 投资组合优化:组合优化是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将组合调整到具有最优风险收

  益特征的状态。基金管理小组在一些事先设定的投资限制条件下,利用 Barra Aegis 系统,

  进行组合优化。基金管理小组根据由该系统得出的优化结果,再结合对基本面、政策面以及

  市场状况的分析,对组合中的个股权重进行适当地调整,然后再利用 Barra Aegis 系统进行

  优化,多次反复,直至得到自己满意的投资组合为止。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本着风险收益匹配最优、兼顾流动

  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

  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

  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

  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四)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货币政策的变化;

  (4)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7)国内及国际著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运作,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1)行业研究小组的研究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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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策略方面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管理小组提供的投资组合建议审定投资原则与方向,即

  确定股票、债券以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确定基金资产分散的程度和各类资产

  投资的比重。

  (3)基金管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方向, 再结合行业研究小组

  的投资建议报告以及自己对市场时机的判断,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再通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管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

  一步的调整优化。

  (4)基金管理小组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的基础上,构建

  债券组合。

  (5)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6)公司风险绩效评估研究员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

  资业绩评估。

  (7)公司风险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管理小组提供

  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管理小组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

  投资品种拟定改进方案,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投资组合。

  (8)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以沪深3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选择我国A股市

  场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强、基本面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

  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同时该指数还具有指数编制方法透

  明、样本股调整规则清晰等特征,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能较好地反映我国

  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因此选择该指数作为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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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

  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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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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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7,634,352.89 89.17

  其中:股票 187,634,352.89 89.1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154,108.16 5.78

  7 其他资产 10,626,495.47 5.05

  8 合计 210,414,956.5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0,657,187.83 60.5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4,907,472.50 2.46

  F 批发和零售业 7,113,500.00 3.5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76,800.00 3.1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6,486,590.00 13.29

  K 房地产业 4,545,617.36 2.2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860,000.00 1.9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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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887,185.20 6.97

  S 综合 - -

  合计 187,634,352.89 94.1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02152 广电运通 380,021 14,885,422.57 7.47

  2 601098 中南传媒 470,098 10,530,195.20 5.28

  3 300146 汤臣倍健 214,901 8,810,941.00 4.42

  4 601788 光大证券 285,000 7,951,500.00 3.99

  5 600999 招商证券 245,000 7,798,350.00 3.91

  6 002664 信质电机 170,000 7,298,100.00 3.66

  7 300145 南方泵业 250,057 7,216,645.02 3.62

  8 600066 宇通客车 215,000 6,379,050.00 3.20

  9 601006 大秦铁路 560,000 6,176,800.00 3.10

  10 600081 东风科技 262,909 5,352,827.24 2.6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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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招商证券的发行主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在证监会 2014 年四季度两融检查时,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并且受过处

  理仍未改正,受到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招商证券作

  为国内资产规模领先的大型券商,未来将受益于券商行业的大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处罚

  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4,346.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525,387.78

  3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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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应收利息 3,322.81

  5 应收申购款 993,438.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26,495.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 2-4

  长率 1

  2 率3 准差 4

  2008 年 10 月 10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1.60% 0.17% -5.45% 2.28% 7.05% -2.11%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70.14% 1.76% 67.59% 1.54% 2.55% 0.22%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7.38% 1.62% -8.46% 1.19% 1.08% 0.43%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0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31.28% 1.36% -18.00% 0.98% -13.28% 0.38%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1.21% 0.95% 6.95% 0.96% 4.26%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71% 1.25% -5.48% 1.05% 20.19% 0.2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0.01% 1.13% 40.36% 0.91% -10.35% 0.2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28.10% 1.42% 11.26% 1.37% 16.84%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33.77% 1.35% 87.75% 1.20% 46.02% 0.15%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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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7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25% 。

  注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生效;

  注 3: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72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发行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73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7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75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76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或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本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或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7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

  配收益的 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

  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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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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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6%

  50 万≤ M <250 万 0.6%

  25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 M <250 万 1.2%

  250 万≤ M <500 万 0.8%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转换费率: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开通了日常转换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管理规定》的最新相关规定,具体转换费率和相关业

  务规则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今后本基金开通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时,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及时

  公告,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查阅相关信息。

  3、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80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前提下,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及/或收取方式,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对象、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转换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81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2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已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公告的《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鹏

  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公告的《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发售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10月11日刊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08年10月10日生效。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公告的《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83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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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以及其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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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上市交易公告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及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投资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

  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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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针对以上市场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通过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研究

  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水平的走势,作为投资的依据;同时,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

  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采用财务分析、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司的经

  营风险,选择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二)投资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的开放式基金,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特点,股票投资的风险包括资产配

  置风险、行业配置风险、证券选择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性风险等。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本基金债券投资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构

  风险、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债券投资总风险

  85%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

  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为控制上述风险,本基金管理人使用了“北方之星债券投资决策分析系统”进行债券投

  资的收益分析和风险监控,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和“鹏华风险绩

  效评估系统”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态风险监控。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提高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将投资建立在研究

  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上市公司和市场走势四个层次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总结

  投资经验;同时通过在实践中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完善,以及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与国外

  同行交流,不断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

  更好的投资回报。

  (四)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

  市场系统性风险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为控制这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充分借鉴国外证券流动性理论,建立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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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管理系统,用数量化指标衡量基金流动性,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进行监控。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

  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因此本基金的投资表现极大地取决于本基金管理人对

  上市公司的自主创新行为、自主创新管理能力和自主创新效果的研判,倘若判断失误,则会

  相应地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内在价值的判断出现失误,进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做出错误

  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对这类风险的控制措施就是本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同时将

  研究工作做精、做细,力争做出正确地投资决策,力争使本基金具有较好的投资表现。

  (六)技术风险和对策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可能。

  (八)其他风险和对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备的灾难恢复计划,通过每个工作日对业务数

  据的异地备份,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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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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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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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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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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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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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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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转换费率等

  费率标准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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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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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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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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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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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或取消上述相关限制的,从其最新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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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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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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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 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基金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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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

  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

  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期以内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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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上述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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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其后据此执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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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107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108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如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109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在基

  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10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

  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

  111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4 年 10 月 24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0 月 2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0 月 31 日

  投资方案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1 月 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1 月 7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112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1 月 22 日

  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1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1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 《中国证券报》、《上海

  银行“2015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 《中国证券报》、《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自助终端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邮储银行个人网上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商银行网上银行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与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113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13 日

  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第 1 次分红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1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第四季度报告 2015 年 1 月 22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5 年 2 月 9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3 日

  公司 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25 日

  11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1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1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年度度报告摘要 2015 年 3 月 26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115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 日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4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5 年 4 月 9 日止。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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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盛世创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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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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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5-20 09:22 来源: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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