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拓宽险企融资渠道 征言强化季报披露
昨日(11月13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在拓宽行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保监会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优先开展资本工具创新。
同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也于同日发布,为了满足监管的及时性要求,偿二代取消了年度报告,强化了季度报告,并要求对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外部独立审计。上述改变,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将进入“季报为核心的报告制度”阶段。
打开资本工具创新空间
保监会网站显示,“十一五”期间,保险业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4%,未来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需要补充大量资本。但保险公司目前补充资本的渠道主要是增资和发行次级债,无法满足行业日益增长的资本需求。
据介绍,保监会于2013年启动《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经过近两年的系统研究和多次进行不同范围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建立保险行业资本补充框架和机制,通过“资本分级、资本工具、公司资本管理、监督检查”组成的资本补充机制,打开资本工具创新的空间;二是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行业融资渠道;三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水平,优化行业资本结构,提高行业资本效率。
根据《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保监会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优先开展资本工具创新。
为了优化保险公司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管理办法》对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额度进行了规范。一是对于属于核心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没有额度限制;二是优先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三是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类债务性资本工具的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其中,私募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规模不得超过核心一级资本的50%。
四是保险公司发行应急资本,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可以增加的实际资本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资本总额的5%与10亿元两者之小者;五是保险公司运用非传统再保险补充的实际资本,不得超过公司实际资本的10%与5亿元两者之小者。
拟按季度披露偿付报告
保监会同时征言的还有《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按季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季度快报和临时报告。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季报为核心的报告制度”阶段,使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获取的频度和强度达到了发达国家水平。
据介绍,目前的报告体系是以年度报告为主,季度报告为辅,但实践中监管频率是以季度为单位的,年度报告在实务中主要为满足外部审计需要,不能满足监管的及时性要求。因此,偿二代取消了年度报告,强化了季度报告,并要求对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外部独立审计。
另外,季度报告还须披露下一季度的公司发展计划,股权结构、报告期内股权结构变动,并要求保险公司采用股权控制结构图的方式逐级披露至公司的最终控制人。
此外,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及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等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送临时报告。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每经记者获悉,截至《征求意见》发布,偿二代三个支柱的所有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全部对外发布。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