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不良贷款 不可“一卖了之”
对农信社已形成的不良贷款,应具体分析成因,分类化解,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对赖债户、不良贷“钉子户”,可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催缴
近日,笔者在河北省某县调研时发现,该县农信社近年来在处理不良贷款时往往“一卖了之”,存在将贷款项目等打折打包“转卖”给民间组织或个人,再由承购者向相关农户“催债”的现象。据了解,这种做法并非该县独有。结果是,承购者又往往采取威胁逼迫甚至暴力手段催债,从而酿成一些治安甚至刑事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当前农村信贷市场亟待整顿、完善的一个缩影。
数据可以佐证。央行公布的一季度信贷数据显示,截至3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3789.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9%,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1.04%。如何更好地处理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如何创新涉农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已成为农村金融进一步深化改革面临的严峻课题,直接关系着金融惠农助农政策落实的效果。
截至3月末,我国共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1672家,农村商业银行492家,农村合作银行115家。农信社的不良贷款余额大、占比高,既有历史客观原因,也有自身管理问题。
一是改革历程曲折复杂,历史“包袱”比较沉重。1996年农行与信用社“脱钩”后,农信社承接了农行的不良贷款。1999年前后,农信社吸收改造城市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这时期的不良贷款率也大幅上升。特别是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过程中,为保障社会稳定,将其借款划转给农信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难以收回,也形成了不良贷款。
二是内部管理水平不高,信贷管理粗放。重贷款发放、轻贷后管理,重企业放贷、轻农业贷款,重大额放贷轻小额贷款现象普遍存在。
三是信贷人员数量不足,素质有待提升。由于“三农”客户群体规模天然庞大,而农信社系统信贷人员相对缺乏,且普遍存在年龄结构不合理,金融、财务和法律等相关方面专业知识缺乏等情况。
四是广大农民金融知识缺乏、法制观念薄弱、契约意识不强,加之影响农产品收成和价格的不可控因素较多、农村小微企业的盈利水平较低,逾期欠贷、赖账不还情况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完善涉农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需要从这四方面入手,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实和强化信贷队伍,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具体分析成因,分类化解,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对赖债户、不良贷“钉子户”,可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催缴;对已调整或重组的村级主体集体贷款,与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进入呆账,按照程序逐级报批核销;对借款自然人失踪的,可通过公安部门或上网查找,搜集线索和信息;对暂时难以归还的,可通过以贷养贷,增强“造血”功能,培养还贷能力;对手续不合规贷款,应补齐手续,保全资产,避免诉讼时效丧失;对信用社员工违规发放的贷款,要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采取联系工资、离岗收贷、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限期收回,等等。(经济日报记者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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